关于公布《庆城县“校园餐”问题举报奖励机制》的公告

爱庆城
02-20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餐”问题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建立“校园餐”问题举报奖励机制。

一、适用范围

对庆城县内“校园餐”生产、加工、配送、销售等环节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均适用于本机制。

二、受理范围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材采购渠道不合法,使用过期、变质、三无食品原料(包括米、面、油、肉、蔬菜、调味品等),采购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加工制作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范,存在食品加工环境脏乱差、加工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餐饮具未严格清洗消毒等情况。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的。

(七)未设置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场所或专用区域,使用洗消不达标餐饮具的。

(八)存在价格欺诈、不合理收费等经济问题。

(九)其他违反“校园餐”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线上举报。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举报。

(二)线下举报。向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县教育局接访地点:县教育局安监股(庆城县兴庆路36号209室)。县市场监管局接访地点:县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庆城县南大街钟楼巷6号109室)。

(三)电话举报。县教育局举报电话:0934-3223646,县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934-3222359。

四、处理流程

(一)举报受理。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审核,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制受理范围。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予以登记编号,并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或举报内容不明确、缺乏有效证据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建议其补充完善后重新举报。

(二)案件交办。受理的举报案件应根据职责分工,在5个工作日内交办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调查核实。承办部门在接到交办案件后,要成立专项调查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物证、检验检测报告等,并确保调查程序合法合规。

(四)案件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承办部门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涉及学校或供餐单位管理不善等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承办部门备案。对于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结果反馈。承办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过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反馈给举报人。反馈内容应包括调查过程、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详细信息。如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复查或重新调查处理。

(六)作出奖励。在举报查处结案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后,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自告知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奖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奖励标准

对举报食品安全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内容真实有效且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供的线索或证据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推动作用的、举报人为首次举报且不存在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利益关联的,根据案件的性质、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且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奖励金额不低于2000元。

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奖励金额不低于1000元。

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日常审核,提请县财政拨付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发放,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真实有效,且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二)举报的问题经调查核实确属违反“校园餐”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举报人身份明确,提供了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便核实身份和发放奖励。

(四)举报人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补充证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关键信息予以保密。因程序需要,涉及需要公开的信息,应事先征得举报人同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于举报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骗取奖励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和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发布机制解读、操作流程、典型案例等内容,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庆城县教育局

庆城县财政局

2025年2月20日

|编 辑:刘亚妮

|责 编:刘兴存

|监 制:常毅博

|总监制:王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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