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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有业主反映物业费过高,是否有调低物业管理费和取消公摊的政策?相关部门回应→|人民来信·有回应
人民来信

据惠州民意直通车消息:

6月5日,网友来信:惠州市万科魅力花园小区物业费2.8/元一平,还要收取公摊费用,实在是费用很高,请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领导,我们业主该通过何种渠道申请调低物业管理费并取消公摊?我们小区目前居住人数不是特别高,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诚恳的希望贵局给一个良好的建议。

随着《民法典》与《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法规的主基调强调物业费收取需“质价相符”、价格透明,禁止乱收费(见《民法典》第943等条)。住建部拟推出《住宅物业服务分级标准》,避免“高收费低服务”。我们小区匹配不上那么高的物业费,而且万科物业已经在全国多个小区逐步调低物业费,惠州市也有好例子,2025年5月21日,惠州市仲恺区潼侨海伦艺境花园业主通过该市住建局网上电子投票系统表决通过决议:降低20%的物业费,并取消公摊费用,且小区70%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虽然有0.49%与0.43%的业主选择反对或弃权),成为惠州率先降低物业费的先行者。

6月12日,惠州市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截止目前,惠州市没有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调低物业管理费和取消公摊的相关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成本中没有包含水电费用公摊,那就不应计入在物业服务费中。

我局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进一步加强与业主沟通、协调,积极化解矛盾,做好相关物业服务。

来源:惠州民意直通车

编辑:杨淇媛(实习)

审核:黄宇

主编: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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