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最近引入了Deep Seek等AI大模型,代替客服岗位工作内容。目前大模型运行结果比客服员工更高效、更准确,满足公司客服岗位需求,因此,公司决定取消大部分客服岗位。针对这种岗位被AI替代的情形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理由解除被取消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
第一,公司若为降本提效引入新技术并取消部分员工岗位,属于自主经营行为,法院可能会认定企业岗位架构优化决定属于主观决策,不属于法定客观情况。除非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变化系由外部不可抗力或政策导致(例如政府强制行业AI化),则可能被认定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第二,即便用人单位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亦需履行劳动合同变更岗位的法定程序,在合理范围内针对原岗位被取消员工安排岗位调整。仅在双方未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启动单方解除程序。公司新技术引进及组织架构调整属于企业自主决策范畴,企业可基于管理自主权进行调岗,但调岗需遵循无歧视性、无侮辱性且工资薪酬不做不利变更的原则。此情形下,若员工拒绝合理岗位调整,用人单位可依法依规进行违纪处理。
第三,法律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未果。本条第(三)项中“客观情况”特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致合同部分/全部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并明确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涉经济性裁员情形。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企业内部自主决策导致的组织架构优化、部门撤销或销售额下滑、亏损等经济问题,通常不被认定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确因外部政策或不可抗力导致变化,亦须严格履行协商程序,提供书面调岗方案并确保岗位/薪资合理性。此外,对医疗期、孕期及“三期”女职工,不得依据本条款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