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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买基金亏损30万,老人状告银行被驳回
壹贰叁小屁孩

投资有风险,买基金亏损30万,老人状告银行被驳回

在投资理财的世界里,风险与收益如影随形。近期,一则老人投资基金亏损后状告银行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一位年过八旬的投资者赵某,在2021年怀揣着对财富增值的期待,投入105万元购买了一只公募基金产品,然而,两年多后,账户上显示的亏损金额约30万元,巨大的落差让他难以接受,遂将代销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回溯到2021年1月15日,赵某在某银行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工作人员的指引下,通过银行APP申购了博时成长领航混合A基金,共计投入105万元。当时,这只基金在发行阶段吸引了超过百亿资金认购,备受市场瞩目,赵某也被其前景所吸引。可谁能想到,市场风云变幻,2023年4月27日,当赵某赎回该理财产品时,赎回到账金额仅约75.03万元,亏损约29.97万元。

心有不甘的赵某认为,银行在销售该基金产品时存在失职,没有充分尽到适当性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某中石化支行告上法庭,同时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诉求包括赔偿损失29.97万元以及利息损失约13.43万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着重考量银行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这一关键问题。法院认为,某中石化支行作为理财产品销售者,有义务向赵某全面介绍产品性质及风险。但银行提交的基金申购过程演示视频是事后录制,并非赵某申购时的实际操作轨迹,无法有力证明已全面介绍、提示及说明相关情况,所以认定银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需对赵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赵某此前多次购买理财产品,具备一定投资经验,且有多次赎回机会却未及时操作,对损失扩大也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某中石化支行按70%比例赔偿赵某损失及相关利息,同时驳回赵某要求某广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然而,一审判决并未让案件尘埃落定,某中石化支行提起上诉,坚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该行指出,赵某是自行通过银行APP操作购买基金,网络销售过程符合适当性原则;银行在销售中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赵某购买的基金与其风险评估等级匹配,投资风险应由赵某自行承担;此外,赵某的财产损失与银行无直接因果关系,赵某在购买基金后的多个时间段可赎回却选择继续持有,导致损失最大化。

面对银行上诉,赵某也据理力争,称自己已是80多岁老人,认知和操作能力有限,申购操作都是在银行贵宾厅由工作人员指引完成,且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较低,此前多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也不具备赎回基金的知识和能力,在基金净值低点赎回并非本意。

二审法院经过深入审理,重新审视案件细节。法院查明,某中石化支行确认案涉理财产品属中风险级别,而赵某在申购前做过多次风险评估,具备投资低风险至中高风险等级产品的资格,这表明银行对赵某的风险认知、投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了评估。并且,赵某本人对该理财产品有明确投资意向,银行销售时也做出额外风险提示行为,应认定银行已全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导致赵某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正常变化和波动,并非银行不当销售行为。结合赵某自主购买情况、投资经验和审慎义务,以及银行已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及风险提示义务等因素,依据“买者自负,卖者尽责”原则,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金融市场的投资收益本就充满不确定性,投资前一定要充分了解产品风险,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虽需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投资者也不能忽视自身应负的审慎投资责任。在投资理财领域,“买者自负”的理念始终存在,只有在充分认识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更理性的投资决策,避免类似的投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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