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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治理、收回应遵循“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

荒地承包权的收回与再发包分配是土地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近期的法律咨询中,荒地的治理开发者经过多年努力,把原本满目疮痍的土地治理为如今焕发出勃勃生机的土地,此时治理开发的农户不仅依靠精耕细作有了生活的保障,同时也为环境治理作出贡献。但是如何有效保护治理开发者合法权益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荒地治理开发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一、荒地概念界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1、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存在无土地。四荒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狭义的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但是对于有部分未开发也未确定使用权的四荒地,属于国有,这类荒地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注意此处并非指确权)。

2、荒地承包权的取得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3、荒地用途:可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4、“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强调了治理开发者在荒地开发治理中的核心问题。治理开发者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荒地进行治理,使涉案土地具备了农业、林业或者其他产业的生产条件。管护则是确保治理成果得以保持的关键,而受益则是对治理开发者劳动和投入的合理回报。

二、遇到征地拆迁项目时治理开发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在征地拆迁时,村委会通常以荒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幌子,想要无偿收回荒地或者有些地方村委会看到荒地被治理成为硕果累累的好地时想要无偿收回土地。那么在遇到土地征收时,治理开发者可以获得哪些补偿呢?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其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五款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最后,大家特别注意开垦荒地的过程中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否则会被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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