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强化社会共治,扩大参与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铁拳”行动查办的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宝塔区某电动车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收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车管所移送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型号规格与合格证不符。经查,当事人向消费者销售的3台雅迪电动自行车,更换配置了与原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蓄电池,加装了后视镜和后置物箱,未安装脚蹬。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给予没收涉案雅迪电动自行车3台,罚款21804元的行政处罚。
二、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延安市宝塔区某玩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玩具案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电动狗、电动兔子、电动松鼠等75件玩具,其产品本体及外包装均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3C认证标识。经核查,上述玩具均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电玩具品类,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电玩具,并给予罚款853元,没收违法所得306元的行政处罚。
三、黄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黄龙县某全驴宴饭店经营掺假驴肉案
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经营的熟驴肉、生驴肉、熟驴肠进行了抽样送检,12月23日收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上述肉及熟肉制品均检出马肉成分。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从蒲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38元/斤的价格购进生驴肠68斤,12月9日以35元/斤的价格购进生驴肉102斤,加工成熟食后均以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12月23日当事人共售出熟驴肉14.5斤、熟驴肠12斤合计违法所得为2597元。剩余生驴肉21斤、熟驴肉25.5斤、熟驴肠4斤、生驴肠36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假冒驴肉、驴肠及熟肉制品86.5斤、没收违法所得2597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5年2月7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手工硬面圆馒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4.4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县某烟酒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5年2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青花汾酒30、汾酒20巴拿马、青花汾酒20系列共计10瓶,相同型号白酒外包装存在部分细节差异,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白酒10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延安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