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不少精神病人发病行凶的新闻,每次这种事儿一爆出来,网上就吵得沸沸扬扬,大家都在讨论该怎么处理这些情况才合适。让我们看看这世界各国对于精神病人发病时行凶到底都是怎么规定的。

先来说说咱中国。按照《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可不是说就不管了,得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政府会强制医疗。要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那可就得负刑事责任了。还有那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同样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说之前有个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正常的时候和别人发生冲突,一怒之下把人打伤,这种情况他就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再看看美国,情况有点复杂,因为各州法律不太一样。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以精神失常作为辩护理由,一旦被认定成立,通常不会被关进监狱,而是送去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就像1981年里根总统遇刺案,刺杀者约翰·辛克利,法庭宣判他在开枪那几分钟精神失常,就判了无罪,但他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治疗,一待就是40年,从26岁关到66岁 。这也是因为他被证明“可能患有精神病”,而且有“极其危险暴力倾向”。不过,也有有精神病史的囚犯,在发病间歇时犯罪杀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这还引发过国际批评呢。
英国在1843年颁布了《姆纳坦条例》,这可是一项重要法律条文。它规定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并导致精神错乱的情况下,就假设被告人精神正常,得为自己行为负责。要是被告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真因精神疾病而精神错乱,就可以以此辩护。关键在于确定实施行为时,是否了解行为性质及其非法性。要是犯罪行为由妄想驱动,且妄想内容与犯罪行为相符,那责任能力就取决于妄想的真实性以及与犯罪行为的一致性 。比如说,被告要是相信有人意图伤害他,因此采取行动,可能会被免除刑责;但要是仅仅怀疑他人损害自己声誉或财产就采取致命行动,就不会被豁免处罚。
日本对于精神病人行凶的处理是,如果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会进行医疗观护和强制治疗。德国呢,要是精神病人无法辨识自己行为,实施犯罪就无刑责,但会进行保安处分,强制住院 。俄罗斯则是精神病人无刑责,但要强制住院治疗。新加坡比较特殊,精神病人无刑责,但会被无限期关押,直到总统决定释放。
这么看来,各个国家的规定虽然不太一样,但目的都是既要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平正义。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有不少问题。像怎么准确鉴定精神病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就是个难题。有些精神病人的病情比较复杂,可能时好时坏,很难判断作案那一刻他到底能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而且,对于那些被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后续的监管和治疗也得跟上。要是监管不到位,他们很可能再次危害社会;要是治疗不及时、不规范,也不利于他们康复。
从社会层面来讲,大家对精神病人行凶事件的反应也很复杂。一方面,大家同情受害者,觉得无辜的人受到伤害太可怜;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精神病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被不公平对待。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监管,同时普及精神卫生知识,消除大家对精神病人的偏见和误解,真的太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