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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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民事案件再审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检察院通常会通过抗诉和向法院提再审检察建议来进行监督。
那么,哪些情形检察院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哪些情形会抗诉呢?
一、适用提检察建议的情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适用抗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周军律师提醒,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抗诉还是提检察建议,是由检察院根据以上情形处理,而非由当事人申请选择的。想要获取更有利的监督方式,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以上适用情形针对性的申请才能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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