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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法院田湖法庭:醉酒骑车摔伤人 ,同行共饮需谨慎
河洛视点

近日,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田湖法庭通过微信群调解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公众敲响了法律警钟,明晰了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和义务。

案情回顾

某晚,任某邀请赵某一同前往程某家饮酒,结束后,赵某骑车送任某回家,途中遇到牛某,几人再次饮酒。后赵某骑车回家途中摔倒受伤住院。赵某认为任某、程某、牛某三人未履行共同饮酒后的护送义务,存在过错,遂将三人诉至嵩县法院田湖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律分析

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虽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保护义务,但基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协助、护送等,以避免饮酒人因醉酒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若共同饮酒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他饮酒人受到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任某主动邀请赵某饮酒,且赵某送任某途中,明知双方已饮酒,未进行劝阻仍与牛某再饮,程某作为饮酒活动的参与场所提供者,牛某在明知双方已饮酒的情况下仍邀请与其共饮。三人在赵某饮酒后均未对其骑行安全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或护送义务,对赵某摔倒受伤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考虑到三被告均外出无法到庭,田湖法庭利用微信群开展线上调解。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过错情况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三方协商后当庭一次性支付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1500元。(张安宁)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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