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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办案
辽宁法治报

此案与案例库案例基本一致

核心提示

近日,辽河人民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引用案例库案例并作出裁判说理,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官进行沟通协商,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法律效果,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办案人:余晓婷

职务:辽河人民法院审管办主任

“看到判决书中写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检索的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案例库编号2023-16-2-119-001),该案例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裁判要旨等均与本案基本一致,所以,可以作为类案的参考案例’,加上法官释法说理充分透彻,引用案例典型权威,再有判决后法官联系原告进行和解工作,我虽败诉却服气,而且非常感谢法官的认真负责。”当事人王某来法院主动缴纳败诉方应负担诉讼费时说道。

这是一起委托合同纠纷,2009年1月,董某通过王某委托李某为女儿办工作,王某收取19.5万元交给李某,李某交给蒲某16.5万元,蒲某将该款交给崔某,崔某又将该款汇给王某某委托其办理。后没办成,王某、李某于2012年11月退还董某3万元,其余款项未退,与此同时,王某为董某出具收据一张,作出办不成全款退回的承诺。2015年8月,王某某诈骗一案经盘锦市某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为委托办工作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再加上本案最终涉及诈骗的人员已经被判刑,导致双方对于退还钱款一事争议较大。

在该案审理初期,我认为该民事案件所涉及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刑事犯罪且作出处理,受害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怀有这样的疑问并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我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查找到一起案例即封某某、胡某某诉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案例库编号2023-16-2-119-001),该案件案情与本案案情高度相似。这一案例的入库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指引,所以,我在判决书中运用该案例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并参照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向董某返还10万元。

判决作出后,我趁热打铁,结合判决和案例向王某释法答疑,之后王某想让我帮忙联系董某进行和解,在与董某代理人沟通后,双方最终和解且履行完毕,王某又主动联系我缴纳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辽河人民法院现已有一起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使用典型案事例(第一批)》,今后仍将继续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资源,持续发掘好的案件撰写优秀案例,并且在审判工作中推进案例库检索和适用工作,把推广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抓手,以更高办案效率、更优办案质量、更好办案效果回应群众需求,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多亏师傅,连人带钱都拉回来了

核心提示

5月6日,一名女子受骗子诱骗,将8万元现金装进纸盒,用胶带封裹,乘坐出租车去往骗子指定的地点送钱。兴城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线索后,立即大范围发动群众寻人寻车。女子所乘出租车司机获消息后,积极与警方联系,并按照民警要求将女子拉回到兴城市,阻止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成功拦截被骗现金8万元。

办案人:郑新

职务:兴城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副主任

事发当天14时45分,葫芦岛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截获一条诈骗信息,发现兴城一名群众遭受了电信网络诈骗,要将8万元现金通过出租车运送交给诈骗分子。葫芦岛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将此线索下发至我局反诈中心。我们接到线索后,立即启动紧急资金拦截机制,通过警银协作群查找被害人。同时,通过微信朋友圈、驻村辅警工作群等方式,大范围发动群众转发该条讯息。

18时29分,我们接到一名出租车司机电话,称此时他车上搭载的女乘客与该情况相符,我们立即联系与其会合。据出租车司机殷师傅介绍,当天15时30分,他在兴城市搭载一名手拿黑色塑料袋的女乘客,要前往建昌县新开岭乡见客户。在行驶过程中,女乘客一直低头摆弄手机,手指一直在屏幕上点,神色特别紧张。到达新开岭乡后,女乘客也不说去哪里,只要求司机在路边停车等候。等了一段时间后,女乘客又让司机开往河北省青龙县,到达目的地附近的一个偏僻地点后,女乘客下车将手中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了路边,并用手机进行拍照。

联想到此前在朋友圈看到的信息,殷师傅意识到女乘客可能就是我们正在寻找的被害人,便立即将车开到女乘客附近让其上车,又劝她将放在路边的黑色塑料袋拿上车,随后开车驶离并拨打了我们中心的电话,按照我们的要求,他将女子再拉回兴城市。

在返回途中,我们一直与女乘客电话沟通。在与其见面后,我们发现她所携带的黑色塑料袋里有一个纸盒,里面装了许多现金。此时女子仍坚信将钱交给对方后会收到返现,并出示手机上其他人发的所谓“获利”截图。

经我们核实,这是典型的“刷单返利”骗局,骗子伪造截图,谎称自己刷单获利。随后,我们拿出“刷单返利”诈骗的相关案例资料,并向女子讲解新型“线上诱骗、线下取现”的诈骗手法。通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阻,被害人终于幡然醒悟,成功挽回8万元损失。

在为女子挽回巨额损失的同时,我们也为的哥殷师傅点赞,他在关键时刻保持冷静,及时协助公安机关拦截诈骗交易,避免乘客遭受财产损失,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出了积极贡献。

猫狗大战谁来担责

核心提示

被告葛某将一只黄狸猫寄养在朋友赵某家,赵某将黄狸猫养在入户门外。原告奚某在用牵引绳牵着其饲养的柯基犬下楼遛弯时,在楼道内遇到被告葛某散养在外的黄狸猫,猫狗厮打在一起,柯基犬鼻子、嘴巴等部位被黄狸猫抓伤。纠纷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猫伤狗”导致“人告人”,责任如何划分?

办案人:朱丽娇

职务: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一级法官

被告葛某饲养成年黄狸猫一只,将此黄狸猫及其生育的一窝猫崽寄养在朋友赵某家,平时黄狸猫和猫崽被放置在赵某家入户门外。

原告奚某在用牵引绳牵着其饲养的柯基犬下楼遛弯时,在楼道内遇到被告葛某散养在外的黄狸猫,猫狗厮打在一起,柯基犬鼻子、嘴巴等部位被黄狸猫抓伤,原告奚某向后拖拽柯基犬的过程中左小腿亦被该黄狸猫抓伤。纠纷发生后,被告葛某认为由于柯基犬路过黄狸猫时犬吠一声,导致猫受到惊吓才伤犬伤人,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奚某将葛某诉至凌河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葛某作为案涉黄狸猫的饲主,将该黄狸猫寄养在其朋友家中,却并未妥善安置,而是仅仅放置在朋友家入户门外的楼道内,属于公共区域,事发时更是未将该黄狸猫锁在猫笼内,由此导致该黄狸猫抓伤原告奚某本人及其饲养的柯基犬,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柯基犬在见到其饲养的黄狸猫后叫了一声,导致黄狸猫应激反应才与柯基犬撕咬在一起一节,审理认为,将黄狸猫散养在入户门外的公共区域即已为来往人群创设了可能被抓伤的潜在风险;其次,被告亦认可原告在下楼时为其柯基犬牵着牵引绳,原告已尽到文明养犬的基本义务;最后,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柯基犬在事发时吠叫一声引发黄狸猫应激反应,且综合前面论述,即便柯基犬确实曾吠叫一声,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足以减轻被告将黄狸猫散养在公共区域的过错。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葛某赔偿原告奚某经济损失914元。宠物主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一名合法合格的饲养者,平时要切记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制止宠物吠叫和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乃至伤人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辽宁法治报

作者本报驻盘锦记者 孙硕辰、本报驻葫芦岛记者 郑子超、本报驻锦州记者 王璐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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