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工作人员郑某某职务犯罪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4年,郑某某利用担任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自然资源保护股副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整理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监理业务承揽、工程款项划拨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庭审还邀请了兴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职工共计60余人到场旁听。
(谭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