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7月8日,原告亲属陈某因胃不舒服至挂水,7月9日至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不准陪护。因夜间出现剧烈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于7月10日转至某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多次检查,陈某尚未达到胃穿孔手术条件,后又告知须进行手术。陈某亲属无奈同意手术,陈某的部分肠道被切除。陈某术后昏迷,翌日去世。

二、被告某县某医院辩称
我院对患者的诊疗虽有瑕疵,但患者死亡主要是自身疾病转归,且该疾病发病较少,我院同意承担10%赔偿责任。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院为乡镇一级医院,诊疗技术和水平有限。原告亲属在我院住院不足1天,因病情变化转至上级医院治疗,我院虽遗漏患者腹膜炎临床症状,但没有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患者至上级医院后必会进行正确诊断,事实上也确已诊断并治疗。
鉴定认定的患者死亡原因依据不足。患者病情严重,临床诊断困难,不应对我院苛以更高义务。应驳回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四、某医学会鉴定意见
某县某医院医的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之间;某医院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因“反复心慌胸闷3年,加重1天”入住某医院内科时,医方对患者查体不全,病史采集不完善,遗漏了患者腹膜炎的临床症状,存在过错。
2、某县某医院对患者“腹痛待查,符合“急性腹膜炎”体征,有行剖腹探查的手术指征。在术中发现胃和结肠器官的坏死,而此时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有休克现象,各项指标趋向不好(乳酸明显升高7.5mmol/L),而此时医方行“全胃切除术+升结肠、横结肠、部分降结肠切除术”,手术时机选择不当。

3、某县某医院2022年7月10日15:25行剖腹探查术,到17:06才开始与患方进行术中切除器官等病情沟通,医方沟通不及时不充分。
4、根据某县某医院病历记载及患者手术情况,患者考虑有腹腔动脉多发血栓病变且术后诊断为DIC,医方术后未给予抗凝治疗。
5、综合患者整个医疗过程,临床上考虑患者死亡主要为其自身疾病转归(全胃、大部分结肠坏死合并感染性休克和DIC)且该疾病发病较少,临床诊断困难。
6、陈某死亡主要为其自身疾病转归(全胃、大部分结肠坏死合并感染性休克和DIC)且该疾病发病较少,临床诊断困难。
六、法院认为
被告某医院提出陈某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但在鉴定过程中,原告已明确依据病历鉴定死亡原因,被告某医院同意鉴定,故鉴定机构依据病史情况推测死亡原因,程序合法。
被告某医院也未提供其他证据陈某因其他原因死亡,推翻鉴定结论,故本院对某医院的该辩解不予采纳。被告某医院还辩称其未检查出陈某急性腹膜炎与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111150.44元;被告某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45516.6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