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下册)围绕有源产品、无源产品、临床检验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分类界定和创新医疗器械六大板块展开。现分篇分享给大家。
259.某有源医疗器械A由主机B和附件C组成,有源医疗器械A已获批上市。附件C欲单独申报注册,附件C未发生任何变化(生产工艺、人员和厂房设施等),有源医疗器械A中附件C的设计开发验证资料是否可以作为附件C单独注册的设计开发验证资料?是否需要补充新的验证?
答:在注册核查阶段,产品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生产地址无变化的情况下,原注册证中附件的设计开发验证资料可以作为附件单独注册的设计开发验证资料,无需补充新的验证。
260.某产品在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未通过检查,且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不全,需要补检。重新申报注册时,先以产品技术要求草案进行申报并开展检测,后期发补时再提交补检报告,是否可以?
答: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评过程的中间环节,通过注册核查的手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临床试验产品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申报资料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对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临床试验产品是否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用以支撑技术审评决策。故请申请人应当在完成支持医疗器械注册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做好接受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准备后,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在线注册申请等途径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261.之前按照两个注册单元准备产品A和产品B的注册申报资料,现产品A和产品B可以按照一个注册单元进行申报。如果产品A和产品B按照一个注册单元进行申报,两个产品的原材料、结构、包装方式、灭菌方式、工艺流程、作业指导文件、性能指标等均发生变化,所有设计开发验证资料有两套,针对上述情况,需要进行设计开发变更吗?需要重新做试生产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当注册申请人识别有新的顾客需求、新的法规要求输入时,应当对原有输出的设计和开发结果进行变更,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在实施前得到批准,并组织开展拟申报产品的试生产。
262.因产能需求变化,更换了用于注册检验产品生产的关键设备,旧设备可以移出生产现场至其他场所吗?
答:(1)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申请人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视频、照片以及相关原始记录等。
(2)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申请人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并确保其有效运行。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当满足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要求。核查现场设备应与设备清单相关内容一致。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新设备进行设备验证、工艺验证并完成试生产活动。试生产批次数及每批次生产数量由申请人自行确认,以满足设备验证需求和留样要求。
263.因缺乏相关仪器设备,公司A的研发人员在公司B使用公司B的仪器设备完成设计开发验证和确认活动,是否可以?公司A计划与公司B签订使用协议并保留相关设备的使用记录。
答:不可以。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如企业研发人员自行开展研发活动,应使用自行配备的研发设备。如采用委托研发的方式,可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由受托方研发人员开展研发工作。
264.公司A是公司B的子公司。公司A的万级洁净厂房及部分设备的租赁合同是由公司B签订的,是否可以通过内部转租的方式供公司A使用?
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申请人应当配备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与设施。申请人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租用与申报注册产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组织生产,签订租赁协议。但同一个生产地址不能有两家及以上公司的生产许可证。
265.某有源医疗器械的可选配部件有4种规格,是否可以单独生产可选配部件,用工装配合出厂检验、放行、入成品库,待用户有需求时配合主机销售或单独销售?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应与注册申报时的生产工艺保持一致,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向所在地市药监局直属分局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266.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人有多个研发场地的,申报产品注册时,对于外省的研发场地是否需要延伸检查?
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267.第二类医疗器械,既委托研发又委托生产,是否可以委托同一家企业?有什么额外的要求吗?
答:可以委托同一家企业。注册人委托研发、委托生产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相关要求,与受托研发机构签订委托研发协议,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限划分,注册人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下形成相关文件记录以及注册申报资料。注册人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托生产企业自行、联合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受托研发机构开展延伸检查。
268.注册人欲开发一款药物涂层球囊扩张导管(药械组合),产品设计由注册人主导,现委托其他公司(受托方)做设计开发的输出、部分工艺验证、注册检验用样品/临床试验用样品生产及上市后生产工作。注册人完成注册检验送检、动物试验、临床确认、注册申报工作。设计开发输出阶段,受托方按照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输出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还是应该按委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输出?
答:依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注册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将质量协议相关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委托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并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落实到位。依据《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双方应当针对委托生产产品的每个流程,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和义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约定生产过程的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要求。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每一类产品建立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并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应当考虑受托方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通常以一个注册单元为适宜)编制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委托方应当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件,转移的方式、转移文件的确认和使用权限等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均应执行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对于需要沟通协调、转移转化的环节所涉及的文件及记录,双方应开展充分的评审,以评价各自文件及记录的适宜性。
269.某企业A在研产品,目前在设计开发输出阶段,拟进行委托生产,受托生产企业B生产的产品与企业A在研产品基本等同,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均采用受托生产企业B现有供应商,并由企业B直接采购。如经评估,受托生产企业B验证的典型产品可覆盖企业A产品,企业A产品在试生产时直接使用企业B现有工艺验证(清洗、包装、灭菌等)参数,生产完成后按产品技术要求检测合格后即认为工艺验证合格,是否可以?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质量体系核查指南》,“4.5.4(验证确认)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注册人应该评估委托生产的产品与受托生产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间生产检验人员、加工及检测设备、原材料、有关工艺及加工参数、环境等任何变化的风险及差异对于产品工艺验证确认的影响。注册人日常生产活动中,针对于上述清洗、包装、灭菌等关键、特殊过程均应开展首次及周期性验证工作,以确保相关工艺的稳定性及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270.注册自检是否可以使用产品成品检验数据?
答:注册自检和产品成品检验的评价内容不同,注册自检和产品质检在分别满足《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的前提下,产品成品检验还需满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等相关要求。
271.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在昌平区和大兴区,每个生产地址均可以独立运行设计开发、产品生产、质检、仓储等活动,营业执照的住所在昌平区,如果取消昌平区的生产地址,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不在一个区对公司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是否有影响?
答: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地址与营业执照的住所尚无必须在一个行政区划的规定,企业应确保其具备与所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降低生产条件。
272.注册核查前是否一定要完成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协议签订?由于拟申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为日本厂商,在日本,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质量协议在量产时才能签订,目前对方不愿正式签订该协议。能否在注册核查时仅提供协议草案(定稿但未签字)?
答:不可以仅提供协议草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规定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内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以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企业可采取与供应商签订意向协议的方式,明确质量协议相关法规要求和实际需要,待量产时签订正式协议。
273.因部分厂家对采购有起订量要求,产品研发阶段涉及的研发物料、注册检验用样品的物料,是否可以向集团母公司采购,将集团母公司列为合格供方,并索取相关物料的原始供应商准入资料及物料检验记录?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要求,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内应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原料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原料符合要求;对外应按法规要求对生产商进行审核和评价。母公司对采购原料生产商的审核报告可作为子公司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的依据,但子公司作为注册人仍应开展相关的审核评价工作,可由子公司选派符合资质的人员参与母公司对供应商的审核过程,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可控。若供应商为原材料的经销商,在进行供应商审计时,应对经销商进行充分和完整的评价,需要提供该经销商与原材料生产商或总代理之间的销售代理协议以及该经销商对原材料生产商进行审核与控制的相关记录,从而保证从经销商处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要求。
274.某医疗器械企业,拟租赁一台第三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其他公司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用于动物试验对照产品测试,租赁公司营业执照范围涵盖“医疗设备租赁”,双方签订医疗器械租赁合同,租赁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是否可以满足相关要求?
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中并无“禁止租赁设备开展研发活动”的条款。企业应当依据上述法规要求,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由使用方对租赁的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研发过程及文件记录的真实、准确、可追溯。
275.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出厂检验记录是否必须有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记录?生产放行记录和上市放行记录是否必须有软件的版本记录?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应当依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检验记录应当记录完整版本和发布版本信息,满足可追溯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独立软件》(软件组件同样适用),软件产品放行应当形成文件,确定软件版本识别、安装卸载测试、产品完整性检查、放行批准等活动要求,保持相关记录。
276.某公司拟注册申报第二类穿刺针产品,其产品技术的物理性能包含8个性能指标,其中,穿刺针的刚性、韧性和硬度这3个指标,在进货检验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检验报告并每批次进行核验,生产过程中只进行清洗组装,未对这3个指标产生影响。成品检验规程中只对剩余5个指标进行检验,是否可以?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明确对相关指标的控制方法和检测周期并予以验证。必要时,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277.注册自检场地是否可以和产品质检场地共用?注册自检人员是否可以与产品质检人员为同一组人员?
答:注册自检属于设计开发验证的质量控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成品检验属于质量检验控制,应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1)注册自检场地和产品质检场地在分别满足以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共用。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中对设备和环境实施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和保存设备及环境设施的档案、操作规程、计量/校准证明、使用和维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2)注册自检人员可以与产品质检人员为同一组人员,但必须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确保检验人员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的专业能力。检验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等应当经注册申请人依规定授权。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要求,“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备专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企业从业。检验人员的教育背景、技术能力和数量应当与产品检验工作相匹配。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掌握检验方法原理、检测操作技能、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要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且应当经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278.环氧乙烷灭菌是否可以委托外省企业?
答:可以委托外省企业进行环氧乙烷灭菌。依据《北京市医疗器械产品委托灭菌方式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委托灭菌的生产企业应依据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对受托灭菌企业进行管理。
279.某透明质酸钠产品计划采用湿热灭菌,由于厂房空间限制,不能容纳大型的湿热灭菌柜。现有一台冻干机具有在线清洗和在线灭菌功能,使用注射用水并已经过验证。是否可以用冻干机的在线灭菌功能对产品进行湿热灭菌?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选择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灭菌或采用适宜的无菌加工技术以保证产品无菌,并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湿热灭菌设备应满足相应的国标要求,可参考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GB 18281.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生物指示物 第1部分:通则》等,对涉及湿热灭菌的标准进行验证,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结合设计开发输入的要求、产品工艺需要及法规标准的要求,经风险评估选择适合的灭菌方法,并开展相关验证。
280.某无菌产品,按照2020年版中国药典中无菌检测的薄膜过滤法的要求,对每批三个样品分别进行取样、浸提、无菌培养。为扩大检测能力,欲将每批的三个样品按照无菌检测的薄膜过滤法取样后,放置于同一个培养基中进行培养,是否可以?
答:依据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四部通则1101无菌检查法,检验量是指供试品每个最小包装接种至每份培养基的最小量。不建议将每批的三个样品取样后,放置于一个培养基中进行培养。
281.某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洁净室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环境检测报告的洁净室图纸和实际图纸不一致。企业内部进行纠偏,重新计算换气次数并合格后,附在环境检测报告里,是否可以?是否必须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计算并出具报告?
答:洁净室(区)环境检测报告应符合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企业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时,应详知送检相关要求及所送资料信息,认真核对申请表、委托单等相关信息,避免厂房图纸错误的情况。建议企业与第三方检测机构沟通,确保洁净室(区)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实际洁净环境布局与环境检测报告一致。
282.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阳性间设计为:一更、二更、不同缓冲间及两个阳性操作间,共用一套空调机组。其中一个操作间用于生产分子产品,另一个操作间用于胶体金产品参考品的配制和标化,两个阳性操作间均配备直排生物安全柜。阳性间的以上设计是否合理?
答:企业可参考YY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依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合理设计厂房,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确保产品质量不受环境影响。洁净生产区、检验区域不得共用一个空气净化系统,阳性对照间应直排。如为阳性物料生产间,企业应从生物安全以及交叉污染的角度,分别设置空气净化系统。
283.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兼任管理者代表?总经理是否可以兼任管理者代表?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公司应基于相关人员实际能力、资格条件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明确能否兼任的要求,同时考虑人员在兼任过程中,是否能够正常履行不同岗位角色必须履行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