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最新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其中有两处要求各省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一般工商业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的比例;
2)大型工商业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办法。


(详见《重磅!新版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3月份以来,已经有17个省陆续下发了省级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的正式稿或征求意见稿,本文按照时间顺序,对17省上述两处的规定进行了整理。
一、七省:正式下发省级管理办法

1、吉林省
吉林省文件原文参考《吉林:分布式光伏余电上网超20%电量,不予接入!》,主要要点如下: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新建项目应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以提升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
2)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余电上网比例逐年动态调整,2025年一般工商业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类项目年度上网电量不超过全部发电量的20%。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负荷特性、接入条件及消纳情况等对项目用电比例做好监测评估,对超比例电量不予接入。
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需调整为集中式模式,要及时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办理。
4)各地如发生超接网容量备案、违规备案等并导致出现不良结果的问题,由备案机关承担有关责任。
2、海南省
海南省文件原文参考《海南:工商业自用≥50%,分布式不能调为集中式,全部自用不受限!》,主要要点如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
2)我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
3)原则上,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类型的分布式光伏,正常建设周期在9个月以内。
4)符合条件的全部自发自用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
3、贵州省
贵州省文件原文参考《贵州:省级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下发!》,主要要点如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具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办法由省能源局组织电网企业研究确定。
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
4、江苏省
江苏省文件原文参考《江苏分布式光伏新政正式落地!余电上网不限比例!》,主要要点如下:
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
2)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和管理的可全额上网!
利用村集体所有、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 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利用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 屏障、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
上述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3)按集中式备案的项目,在提交并网申请时应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按备案证载明的交流侧容量建设,无需纳入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库管理。
5、山东省
山东省文件原文参考《山东分布式管理办法正式下发:工商业自用≥50%,余电全部进现货》,主要要点如下:
1)2025年4月21日前已经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备案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2)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次年该项目在参与电网调峰时增加调峰力度。
3)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分别接入电网
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办理项目接网调整。
5)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一年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告知投资主体应主动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已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并网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
6、四川省
四川文件原文参考《四川:“三州一市”自用比例≥50%,其他地区不做要求》,主要要点如下:
1)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攀枝花市(简称“三州一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及省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含连续结算试运行)调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地区暂不作要求。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于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拟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由项目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研究同意后,由项目法人撤回属地已备案信息,在省级备案机关重新办理项目备案。
7、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文件原文参考《内蒙古:正式下发,一般工商业自用比例≥80%!》,主要要点如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应低于80%,后续根据配电网承载能力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按照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相关政策实施。
2)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十省:下发省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续有变化可能性

1、宁夏自治区
宁夏文件原文参考《宁夏:工商业上网比例最高70%或50%,超出不结算!》,主要要点如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依托公共机构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30%,依托工商业厂房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不得低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县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进行监测评估,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连续2年低于限定的自用比例,上网模式转为全部自发自用。
2)项目投资主体可根据电力用户负荷、自身经营状况等情况,按照规定变更上网模式一次,同时进行备案变更并告知备案机关,重新开展并网申请、接入系统设计等工作。消纳模式变更的,电网企业按新装并网流程办理,补贴按照项目并网当年的价格政策执行。
3)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4)对在原有基础上扩建的项目,原项目已纳入补贴目录的,扩建部分按照新装办理,原项目无补贴的,扩建部分按增容业务办理。
未经备案机关同意,并网后擅自增加发电容量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广东省
广东省文件原文参考《广东:分布式不要求自用比例!》,主要要点如下:
1)暂不明确自发自用比例:考虑到我省消纳条件较好,现阶段我省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研究调整。
2)对于利用既有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农业种植养殖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构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如项目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采用全额上网模式,新建、改造供电线路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按照《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管理。
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负荷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投资主体可申请将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经由备案机关同意后办理备案变更,申报纳入省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项目清单后,由电网公司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项目并网投产后,如上网模式发生变更,须变更备案信息并重新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并网时间按照变更后项目的并网时间执行,
3、湖北省
湖北省文件主要要点如下: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度上网电量不得超过发电量的 50%。对于年度上网电量超过发电量50%的上网电量,电网公司可暂不予结算。对暂不结算电量,企业可向电网企业申请在次年可上网电量中予以补结。补结的电量计入当年可上网电量。
2)利用农业种植设施、渔业养殖设施、牲畜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光伏电站,以及利用闲散空地、坑塘水面、荒山荒坡、高速公路边坡、油田气田、废弃矿区等建设的小型地面光伏电站,其开发建设按照光伏电站管理办法,需纳入省新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由项目单位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省能源局将确需调整的项目,转省电力公司进行接网校核,对具备接网消纳条件的项目,复函予以 确认。获得省能源局确认后,项目单位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 备案变更手续。
4、广西自治区
广西文件原文参考《广西:不同分布式差异化入市,一般工商业上网比例≤50%!》,主要要点如下:
1)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 50%,连续三年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低于 50%的项目,转为全部自发自用模式。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及时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申请,自治区能源局将另行组织项目评估。评估未通过前,按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评估通过后,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履行备案变更等手续。
5、山西省
山西文件原文参考《山西:分布式自用>50%,超出则限制出力,严禁提前开工!》,主要要点如下:
1)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工商业光伏,自发自用电量占年发电量的比例应在50%以上,鼓励通过储能等方式优化涉网安全与电网友好性。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
2)采取全部自用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加装防逆流装置。
3)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具体调整方式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会商后复函确定。
4)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备案手续和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 一经发现,由电网企业报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取消备案。
6、辽宁省
辽宁文件原文参考《辽宁:工商业自用比例≥50%,未备案不得私自安装!》,主要要点如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提前设置防逆流设施。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作为新增集中式光伏项目备案,按照省内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
3)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未备案私自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的检查,查证属实的,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加以处罚。
7、重庆市
重庆文件原文参考《重庆分布式自用比例:22个主城区≥20%,其他地区≥40%》,主要要点如下:
1)位于主城都市区22个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余区县,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特殊情况需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经发用电主体协商一致,由项目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制定接网调整方案。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确需调整的项目转电网企业进行接网校核,对具备接网消纳条件的项目,复函予以确认。取得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电网企业按照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管理要求,协助投资主体做好接网调整,并将其纳入全市集中式光伏发展规划管理。
8、安徽省
安徽文件原文参考《安徽:工商业分布式,自用比例暂不要求!》,主要要点如下:
1)鉴于各类工商业企业负荷特性存在明显差异,我省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做要求,鼓励通过光储协同 、 柔性负荷调度等方式提高自发自用比例 。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也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当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向省能源局申请调整为集中式电站。
3)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通过光储充一体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等方式提升就地消纳能力。依托新增负荷建设的全部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可接入容量限制。
4)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纳入建设规模管理的6兆瓦以下地面光伏电站归于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
9、浙江省
浙江文件原文参考《浙江:分布式不要求自用比例!》,主要要点如下:
1)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作要求。
2)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逐级上报申请纳入省级 集中式光伏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实施,由原备案机关完成备案变更, 项目投资主体向电网企业重新提交并网意向书,电网企业负责做 好后续接网工作。
3) 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 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在2025年1月23日(含)前已按照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的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但无法于2025年5月1日(含)前建成投产, 需变更备案为集中式光伏项目。
变更备案后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如在2025年5月1日(含)前已取得接网意见,视为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计划,无需另行申报,该类项目上网模式可选 择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4)利用农业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林业种植培育设施、 渔业养殖设施等设施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交流侧装机容量在6 兆瓦及以上的:归于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纳入全省集中式光伏项 目建设计划后实施;
交流侧装机容量低于6兆瓦的:按照一般工商 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5)对于在各类道路上方或边坡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若项目建设在建筑物以及与该建筑物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上或道路边坡上,按照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其他情况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10、福建省
福建文件原文参考《福建:工商业分布式,自用比例暂不要求!》,主要要点如下:
1)鉴于近年来我省坚强电网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同时全省用电负荷持续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电量保持全额消纳,现阶段暂不对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
2)在确保电网安全和消纳能力的前提下,用户建设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其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可放宽至22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
3)已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因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无法满足自发自用要求,计划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投资主体应向属地电网企业提出负荷变化说明及接网调整方案;
未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申请变更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