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加载中
  • 推荐
  • 要闻
  • 财经
  • 娱乐
  • 时尚
  • 情感

热点推荐

热门图文

权力的诅咒与家族的重生:中世纪西欧长子继承制及当时的社会演绎
御史流芳

«——【·前言·】——»

在长子继承制下,幼子只能屈居家庭成员的地位,在法律上居于平民地位,既无权享有贵族的身份权利,也无权继承家族的财产。

这一时期的贵族家庭并不是今天这种核心家庭,而是由丈夫、妻子、儿女、几十甚至几百个侍从和仆人组成的大家庭。

“由于贵族有着雄厚的财力,几代同居的大家庭在贵族当中十分普遍。”

在多数情况下,长子在婚后生活的早期常常与妻子、子女生活在父母的屋檐之下,直到建立自己的宅第。

贵族家中几乎总是建有让寡居的祖母居住的宅院。

贵族的幼子常常受到鼓励留在家中,而女儿几乎毫无例外地被早早地嫁了出去。

在某段时间里还可能有一、两个亲属成为家庭的一部分,担任贵族或贵族夫人的侍从或官员,更多的时候他们被雇作管家和地产代理人,单独生活在分散的家族地产之上。

当然,任何亲属甚至兄弟姊妹,都不能将家庭成员的身份作为一种权利。

«——【·贵族家庭·】——»

这一时期的贵族家庭虽然是大家庭,但其规模有逐渐缩小的趋势。

家庭规模的缩小,有多方面的原因。

从都铎王朝以来,贵族拥有私人侍从的权利不断受到限制,贵族家庭中的侍从人数不断减少。

随着权力向中央政府的集中,以往为维持贵族在地方统治所需的官员队伍减小了。

随着国家和宫廷作为新的庇护和恩惠源泉的意义的加强,贵族在这方面的地位受到削弱。

另外,个人自由、隐秘意识的逐渐加强,促进了贵族生活由开放式的家庭生活向较为个性化的、隐秘的家庭生活的转变。

“随着对隐私和亲密感的强调,随着多余的仆役被遣散,随着宅第对所有来客开放让位于只邀请私交挚友,家庭的规模缩小了。”

不管贵族家庭的规模如何变化,从功能上说,贵族家庭始终是传宗接代、延续家族姓氏、传承家产的机构,是宗教和道德改善的工具。

虽然贵族惯于宣扬其家世的久远,实际上,贵族家庭远不是人们认为的那么稳定和持久。

由于丈夫或妻子在生育之前死亡,在所有的初次婚姻当中,超过1/3的婚姻维持的时间不超过15年,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幸存者马上再婚组成一个新家庭。

这一转变的主要原因,在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和生育后的极高的死亡率。

在婚后的15年里,妻子的死亡率往往是丈夫的两倍,接近已婚贵族女性的四分之一。

除了死亡,还有许多贵族夫妇因某种原因而分居。

因此,由于这种或那种原因,家庭早期分裂的发生率是十分高的。

在这一时期,英国贵族的家庭关系也经历了一个缓慢的变化过程。

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个因素是较高的死亡率,尤其是高达30-50%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

在18世纪晚期死亡率开始下降之前,人们一直在与死亡作斗争,因为在任何时候孩子都会因为疾病而死亡。

高死亡率影响到家庭成员间的感情联系,尤其是极高的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使得父母不可能对这些短促的生命投入过多的情感。

因此,在16和17世纪早期,许多父亲看待他们的小孩就像今天的人们看待家里养的宠物一样。

婴幼儿的高死亡率,直接减少了父母对处于婴幼儿时期的孩子的感情投入,其结果是父母对婴幼儿的漠视。

在17世纪早期以前,那些夭折的儿童很容易被人们忘记,甚至纹章系谱学家也不记载他们的存在。

«——【·家庭的转变·】——»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在17世纪发生了好的转变,这种关系的转变在家族陵墓中对夭折儿童的记载中有所体现。

从17世纪早期开始,对这些天折儿童的记载被仔细地保留在其父母的陵墓上。

他们的用极袱像木乃伊那样包裹着的微型雕像,紧靠着他们的兄弟姊妹的雕像排列着。

奥布里所描述的“那时……父亲不能陪伴儿子……孩子在父亲的眼里像他鞭打的奴隶一样可恶”,是对在此之前的现实的反映。

第二个因素是子女的养育方式。

养育子女传统的部分改变对贵族家庭关系的变化有着相当大的作用。

16到18世纪,无论是为人们所接受的抚养孩子的理论,还是实际的抚养孩子的做法,都在发生着缓慢的变化。

导致贵族父母与子女关系淡漠的一个原因,是大名数贵族父母很少照管自己的孩子,而这又是因为普遍实行的“外养制”的做法。

雇佣乳娘的做法在贵族阶层较为普遍,尽管由乳娘养育孩子的比例在下降,但是,在18世纪中叶以前,大多数母亲还是选择雇佣乳娘喂养孩子的做法。

在贵族家庭,孩子一生下来就要交给乳娘养育,通常远离家庭,时间为12到18个月,有的甚至由乳母喂养三年。

因此,通常情况下,孩子只是在一岁以后,即度过了生下来最危险的几个月以后,才进入家庭,父母也才开始接触自己的孩子。

但是,即使在这之后,子女在父母膝下生活的时间也很短。

在6到8岁以前,贵族子女主要是由乳娘、保姆、家庭女教师或家庭教师养育成人的。

由于贵族子女与乳母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长,很少见到自己的生母,他们对乳母的依恋程度普遍强于对生母的依恋程度。

莎士比亚对朱丽叶和乳母的亲密联系及其与生母的刻板而拘谨的关系的描述—她母亲甚至记不住她的准确年龄—是直接来源于生活的。

在6岁或8岁以后,男孩子们就离开家庭到学校、大学接受教育和进行大陆游学,往往要在外生活多年。

从6岁离家上学到22岁兄长去世时被从剑桥大学召回,罗伯特·沃波尔只是偶尔在家里与父母一起呆上短短的几周。

同样,布特伯爵的儿子约翰从7岁离家到伊顿上学,直到长大成人才回家。

17世纪早期出现了反对“外养制”的反应,这一变化显然是基于营养的考虑而不是心理原因。

1628年,林肯伯爵夫人出版了一本书,呼吁母亲们自己喂养孩子,这本由贵族妇女写的书一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以至于从17世纪开始,这一做法逐渐得到推广。

这种做法使母亲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并加强了母亲与子女间的情感纽带。

第三个因素是贵族的婚姻制度和婚姻状况。

«——【·贵族的婚姻·】——»

贵族的婚姻通常是包办婚姻而不是经双方同意的婚姻,从本质上说,是两个家族的经济安排或政治联盟的结果。

这一交易是通过婚礼和两个人的肉体结合而完成的,而感情的纽带则要留待夫妻双方在以后的日子里去发展。

如果这种感情没有发展起来,如果丈夫能够通过偶尔的私通去获得性的满足,对夫妻双方来讲,通过婚姻来宣泄情感的现象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因此,贵族家庭里的夫妻关系经常是相当陌生的,虽然他们生活在一所宅第里,但他们有各自的卧室和仆人,他们是贵族大家庭这一功能性的社会单位的主要成员,很少私下里单独相处。

由于婚姻的基础不是两情相悦而是利益的结合,因此,贵族家庭的维系纽带是法律、习俗和功利,而不是感情或爱。

在这种情况下,风流韵事和私通在贵族的婚姻生活中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夫妻双方宣泄情感的替代渠道。

风流韵事和私通不仅是16和17世纪早期的大部分诗歌的主题,也是莎士比亚的许多剧作的主题,它反映了贵族婚姻生活中的真实情况。

而这些诗歌和莎士比亚的剧作在上流社会受到的欢迎和理解,也说明了这一问题。

第四个因素是人们对孩子成长发育阶段的特点的认识。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孩子没有属于自己的特有的生长发育阶段,儿童只不过是个“小大人”,因此把孩子与成年人同样看待,忽视了孩子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到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孩子开始被看作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有自己特殊的情感,有白己特殊的组织如学校,有他们自己的交流圈子。

因此,在养育孩子的问题上,必须从孩子自身的特点出发,不能再用成人的条件来要求孩子。

父母对子女的态度开始发生了缓慢的变化,父母与子女的情感关系也出现了好的转变,享受天伦之乐成为贵族家庭生活中的一项充满欢乐的内容。

在婚姻单位之外,还存在着较为松散的亲属和亲戚关系。

虽然在这一期间,亲属关系在贵族阶层仍然存在,在许多方面也仍旧是重要的,尤其在经济扶植和工作安排上,但是,这种联系日益限定于近亲,如叔叔、姑姑、岳父、妻舅、继子等。

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贵族书信中,有关亲属关系的权利要求的描述越来越少了。

亲属关系变化的另一个表现是贵族阶层的“慷慨好客”行为减少了,这在17世纪曾经是一个普遍抱怨的负担。

«——【·结论·】——»

16世纪晚期,伯雷勋爵给他的儿子提出忠告,要让亲属和盟友在他的餐桌上受到盛情招待。

应当说,这是一个过时的忠告。

在个人犯罪行为上的亲属连带责任观念的衰落,也反映了亲属关系的减弱。

在16世纪中叶以前,家族仇杀和血亲复仇的作用仍然不可低估。

到16世纪末,这种习俗几乎完全从英国消失了。

亨利八世是英国最后一个实行惩罚整个家族的国王,他曾因为一个家族成员的反叛而惩罚整个德·拉·波尔家族。

家族利益在英国贵族的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这一点在贵族的婚姻生活中体现得最为清楚。

对贵族而言,婚姻是家族的事务,并不完全是个人的私事,认为婚姻只是父母和子女的事是错误的。

在理想的贵族婚姻中,家族世系的延续、强大的政治联盟的建立、家族财产的保护和积聚、家族社会联系的扩大、家族社会地位的上升,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从本质上说,人们认为婚姻不是为了满足心理和生理需求的个人结合,而是确保家族的延续和家产的制度性手段。

这些因素决定了贵族婚姻在这一时期的发展态势。

由于婚姻直接关系到家族的延续,英国贵族的结婚率相对来说还是很高的。

«——【·参考资料·】——»

  1. 【英]A.古德温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八卷,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1763-17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英1C.W克劳利编,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组译:《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九卷:动乱年代的战争与和平:1793-183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法]托克维尔著,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 [英]彼得·伯克著,姚朋等译:《历史学与社会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相关推荐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