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网店
虚构物流单号伪造交易
操控亲友账号闭环刷单
当“薅平台羊毛”异化为非法牟利手段
行为人是否涉嫌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杜某为套取补贴,冒用高某等人身份信息在某电商平台注册两家店铺,收集亲友手机号及验证码批量注册平台新账号,获取新人专享优惠券及红包后,在自家店铺下单,通过购买虚假物流单号伪造交易记录,完成虚假订单闭环操作,最终骗取平台发放的优惠补贴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杜某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且全额退赃,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一、网购平台作为智能系统能否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智能系统本质是执行预设规则的工具,其代码逻辑始终体现权利主体意志,虚构交易信息突破验证规则构成对平台方的欺诈。杜某冒用身份信息、伪造交易记录,利用平台预设的“新用户下单结算优惠”漏洞套取补贴,看似“欺骗系统”,实则通过系统错误应答致使平台管理者违背真实意志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致人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模式。所以,技术漏洞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心存侥幸!
二、平台发放的优惠补贴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不限于实体财物,更涵盖了可量化的财产性权益。立法本意强调对非法占有行为的全面规制,虚拟财产权益亦受同等保护。本案中的平台优惠券是平台为刺激交易给予新用户财产性利益,承载了经济价值,具备商品兑换权、类现金流通性及账户专属性,符合“公私财物”法益保护范畴。
三、怎样区分“薅羊毛”与诈骗犯罪?
“薅羊毛”通常指消费者在真实交易中,利用平台优惠规则获取小额利益(如领券返现),主观多为“低价购物”;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刷单骗补等欺诈手段造成商家大额损失。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恶意程度、客观违法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需要注意是,若长期、多次利用规则漏洞“薅羊毛”,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平台亦可能采取封号、追偿等措施予以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登封法院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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