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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环石罚字〔2025] 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畜牧(石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00MA4T4P****
营业场所:石门县宝峰街道中渡社区**银行石门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
责任人员:傅**
职 务:总经理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0日,根据群众电话反映的环境问题,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畜牧(石门)有限公司**溪6000头种猪场(以下简称“你公司**溪种猪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溪种猪场正在养殖,现存栏种猪6000头,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过程中,对畜禽粪便、废水已配套建设了一套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截污→固液分离→调节沉淀→发酵罐→三级黑膜池→气浮设备→沉淀→吹脱→两级AO(厌氧、好氧)→沉淀池→絮凝池→沉淀→消毒→清水池→尾水池→外运还田消纳。自2023年7月投入养殖至今,已产生养殖干粪968吨,产生养殖废水54406.1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现场监察记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溪种猪场自2023年7月份投产,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一直处于生产的违法行为。
3、**畜牧(石门)有限公司与湖南**检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溪6000头种猪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服务《工程咨询服务合同》1份,证明在2025年1月6日虽然已签订服务合同,但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现场照片8张、视频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溪种猪场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你公司**溪种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权情况
2025年5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石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傅**在接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石罚告字〔2025〕3号)后,于2025年5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明材料。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商议后形成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00元整)。
2、对你公司直接负责人傅**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傅**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和直接负责人傅**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

▍信息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网
▍综合编辑:艾尚石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