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1日上午,原告李某参加被告某某院在某镇卫生院组织的义诊,其在说明不适部位后,被告工作人员使用一次性10ml无菌注射器抽取臭氧机内的无菌臭氧水7ml+利多卡因0.1g1m1+曲安奈德40mg1m1进行(右侧)腰部后侧和小腿后侧做穴位注射治疗。

原告回家后发现右膝关节外侧下方注射部位疼痛不止,逐渐出现高烧等情况,后于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7日在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计2天。出院诊断为:右小腿蜂窝组织炎、药物性皮炎(荨麻疹型)。
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8日在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侧)下肢蜂窝组织炎;2.腰椎间盘突出。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20日在某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小腿蜂窝组织炎。
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31日在某县某某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右下肢软组织感染;2.右髂筋束综合征。2023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17日在某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侧)下肢软组织感染。
2023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29日在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下肢软组织感染。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2日在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下肢软组织感染。
二、患方观点
2023年9月21日,被告工作人员到某镇某卫生院义诊,原告前往卫生院进行诊疗。被告工作人员仅口头询问不适部位,就让原告登记后打封闭针。在没有相关检查的前提下,直接用一个针管和一个针头将药剂一部分注射到原告臀部,将剩余的另一部分注射到右膝关节外侧下方。
注射完毕后并未对原告进行留观。原告回家后发现右膝关节外侧下方注射部分疼痛不止,后出现高烧情况。原告赶紧到某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蜂窝组织炎、药物性皮炎。后陆续到某市人民医院、被告处住院治疗。

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情况突然恶化,原告随后前往某市人民医院、某大学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小腿下肢软组织感染。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07298.86元。
三、被告某某院辩称
对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确认该院存在过错,愿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过高的损失希望法庭合理裁判。
四、鉴定意见
1、损害后果:2023年9月21日行腰部后侧和小腿后侧做穴位注射治疗后出现右下肢软组织感染、右侧小腿坏死性筋膜炎,致病情加重,病程延长,医疗费用增加。
2、医疗过错: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预见义务;违反首诊负责制度及病历书写规范等要求;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让患者失去知情权和选择权。
3、因果关系:根据医学领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考虑到穴位注射治疗属于有创治疗,存在注射部位发生感染的固有风险,结合某县某某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及患者自身因素等综合分析认为:
某县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损害后果(病情加重,病程延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从法医技术鉴定层面评价建议为主要原因。
4、被鉴定人李某,男,1956年9月7日生,目前未达评残标准;
5、被鉴定人李某的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103日,营养期为88日。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某县某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62136.1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