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浪子回头金不换
然而却有人
前案未结,新案又至
……
案件回顾

5月27日凌晨0:40,海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通过巡查发现,在新桥菜市场附近有一名男子行迹可疑,遂通知路面巡逻组前往核查。于0:58在机关南小区附近将正在盗窃车内财物的嫌疑人严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盗窃的香烟两包、现金1000余元。

经查,该严因涉嫌盗窃于5月26日刚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然而严某未能汲取教训,漠视法律再次铤而走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宣传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享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被取保候审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代表案件终结,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如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一失足尚可回头
再踏错必陷深渊
取保候审并非儿戏
不羁押不等于“无罪释放”
对自己负责,对法律敬畏
莫让“侥幸”成“重罚”!
来源 海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