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玥、黄大伟曾是一对恩爱夫妻
共育有一双儿女
2021年两人缘尽情断协议离婚
不料三年后
张玥将黄大伟告上法庭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
一场关于财产分割的大戏即将上演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PART 01.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张玥、黄大伟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书对双方的离婚事宜及后续安排做出了详细约定,其中的第三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明确约定:
双方共同建造的一栋二层半房屋归儿子、女儿所有。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种植的杉木约90亩(杉木登记在被告黄大伟名下,A地28.5亩,B地58.5亩,C地1.05亩),具体分配为黄大伟30亩、儿子30亩、女儿30亩。
共同种植杉木的D地中约8亩(D地面朝北右边手面)归女方张玥所有。
离婚后,张玥认为在协议离婚时黄大伟“隐瞒”了部分收入,导致自己在签署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财产状况,从而做出了不公平的选择。她要求法院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PART 0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原告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的部分内容并对半分割财产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上,原、被告就财产问题激烈交锋:
在婚姻存续期间,黄大伟卖过两次杉木,第一次是在2014年得了6.0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9年得了16.05万元,买主还有11万元尾款未付,这些钱他一分都没有给我。
钱我都已经用于家庭开支,我们婚后的生活费用、孩子的教育费用等都是从这些钱里出的。而且离婚时是她自愿放弃财产的,现在要求所有财产均对半分割我不同意。
天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包含的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内容,是一个整体,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有义务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玥要求撤销《自愿离婚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并对半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黄大伟出售的杉木位于A地和B地,而原告张玥并非这些林木的法定权利人,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杉木出售及租地所得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考虑到2014年出售杉木所得6.05万元距双方离婚已近七年,期间双方均无固定职业,被告主张该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属合理。此外,经查明在2021年5月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时,原告已知晓2019年杉木出售总价为21万元(含已支付的10万元和待付的11万元),却未提出分割该款项的要求,故其后提出分割杉木出售款的诉求,缺乏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纳,驳回原告张玥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 03.
法官有话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财产应当依法分割。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损坏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来源:天峨法院、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