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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常识】
磨削铁泥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有毒性等危险特性,如果由非专业机构处置,极易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近日,烟店镇联合临清市公安局烟店派出所、临清市交警大队烟店中队在日常路面检查时,发现一辆三轮车形迹可疑,经现场查看,该车车厢内堆积有磨削铁泥。
鉴于磨削铁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其运输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和车辆进行,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和法律后果。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积极配合接受进一步处理。目前,违法载运的磨削铁泥已由专业机构进行处置,违法车辆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下一步,烟店镇将继续开展相关检查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营造良好生态环境。
【法律法规】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之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第十条之规定,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移出人,是指危险废物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承运人,是指承担危险废物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