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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续期,新保险公司不能免除提示说明义务
京法网事

在数字经济大背景下,平台投保作为一种新型保险业态开始出现。与传统“一对一”投保模式不同,平台投保具有“平台深度介入投保过程”“首次选择后续默认复用保单”“同行业续保”等新特点,使得保险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查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厘清了平台投保模式下,同行业续保产品中保险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审查原则和标准。

让我们一起看看今天的京小槌普法案例吧。

案情回顾

齐某(投保人、被保险人)偶然在手机上刷到某平台的意外险“最高赔付150万元”的广告,细算算每个月只需要投入十几块钱,就能投保一份百万意外险,对于经济拮据的齐某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故此,齐某开始连续在某平台投保百万意外险。根据平台规则,该款产品逐年更换承保保险公司。齐某在平台投保前两年的保险公司均为A公司,第三年更换为B公司。保险期间,齐某因感情纠纷被李某捅伤致死。齐某之母查某作为法定受益人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150万元遭拒,遂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齐某存在挑衅行为,且与李某互殴,不属于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即便法院认为其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亦应当按照特别约定条款3中约定的“以被保险人投保前个人年收入作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理赔金额档次”条款认定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金额。保险人已经通过弹窗勾选的方式进行提示告知,且本案系续保产品,保险条款内容与前一致,投保人应当知晓相应免责条款内容。查某陈述没有强制阅读,因齐某投保的是续保产品,直接扣费。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并根据特别约定条款审查死者齐某的年收入水平情况,酌定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51280元。查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一,意外险不应当然排斥刑事遇害事件,应具体分析“突发、外来、非本意、非疾病”四要素,认定案涉事故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责任范围。本案中,齐某被他人捅伤致死事件,对于齐某来讲,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非本意的特征。故,本案属于案涉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其二,关于赔付金额所涉及的特别约定条款3中约定,以被保险人投保前个人年收入作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理赔金额档次……即便将上述特别约定条款作为案涉保险合同内容,该条款系在被保险人方面设定承保条件,进而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实质为格式免责条款,B公司应负提示说明义务。其三,本案为同行业续保产品,但系基于新的投保行为而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核保责任、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免责提示告知均应以新单投保标准执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B保险公司针对特别约定条款3进行提示告知,因此该条款不生效。故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查某要求支付保险150万元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什么是同行业续保?

续保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和投保人继续维持保险合同关系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保险合同到期后,继续选择购买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以保持保险保障的连续性,多适用于短期、灵活的保险产品,如百万医疗险、车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等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根据平台规则案涉保险此前由A公司承保,保险期间届满后改由B公司承保,行业内俗称“同行业续保”,即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选择继续购买相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非原保险公司而是由同行业的其他保险公司继续承保,此种情形在互联网平台投保中较为常见。

同行业续保合同是否属于旧合同的延续?

续保≠续期,续期是指保险合同在原有条款和条件下自动延长保险期限的行为,而续保则意味着重签合同。续保合同并不宜认定为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独立的新合同,原因在于,续保合同具有新的合同编号、新的保险期间,同行业续保产品更是更换了承保的保险人。虽然,前后保险条款、保费数额未发生变化,保险期间也都是延续无停顿的,但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合意内容已经发生实质性变更。在目的解释上来看,保险公司之目的乃是以新的保险期间作为独立合同的标志,倘若投保人的续保意愿是延长原有合同的保险期间,则双方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并未达成一致,也即双方并未就“续保”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同行业续保产品中保险人提示告知义务可否免除?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系续保用户,其应当知晓并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故保险人无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主张缺乏依据。一方面,保险人的提示义务是法定义务,属于先合同义务。投保人是否为续保用户,是否已知悉保险条款,是否已理解免责事由,都不是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的前置条件。因此,无论投保人是否为续保用户,保险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提示义务。另一方面,同行业续保合同并非旧合同的延续,系基于新的投保行为而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核保责任、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免责提示告知均应以新单投保标准执行。保险公司在续保时未能针对投保人作出询问即作出承保决定、未能针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说明,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京小槌提示

投保人在互联网平台上投保短期、灵活的保险产品,切莫“一投了事”,续保时还是要重点关注新保单的内容,包括新的承保公司、新的保险期限、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并慎重作出续保选择。保险公司也应注意,在同行业续保的情况下,即便新保险合同与前者内容一致,亦应当按照新单的标准执行核保、履行提示告知等保险人相关义务,否则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供稿:北京金融法院

编辑:张璐璐 刘宇航

审核: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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