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生活中,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对于夫妻来说,娘婆二家一碗水端平,才是公平。由此及彼,推而广之,如果女婿不给岳父母披麻戴孝,那儿媳妇也不给公婆披麻戴孝。按一般生活逻辑,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认为这是公平的。
其实大谬也。我们以礼仪典籍文本和朝廷诏令全国实施的礼仪制度文本为依据,讨论一下这个问题,供大家参酌与评述。

1、首先必须清楚的是,丧礼尊古
古法丧礼有一套完备的体系,并纳入国家管理规制。从商周秦汉到宋元明清,各朝代的朝廷都有丧礼操作的制度规定。违礼即违制,是要受到惩处和制裁的。
从“新文化运动”开始,我们全面否定丧礼。新中国成立后,丧事操作被视为封建迷信。在文化形态上,我们虽然打破了一个旧世界,但我们没有建立一个与旧世界完全不相干的新世界。
对于一般居民百姓来说,家家都是要死人的,这是一个永恒的存在。丧事怎么操作?新规定没有,只好循古。这就是充满传统文化的丧礼丧俗得以延承的生活事实和逻辑理由。

2、其次应当明白的是,礼仪以家庭为单位
永远记住,礼仪是家庭之礼仪。就是说,礼尚往来是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往来,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往来。家庭对内讲尊卑长幼,家庭对外是有来有往。
就是说,在家庭内部,以家主为参照,确定家庭关系和礼仪位分关系,包括相应的财产关系和其他权利关系。现在的派出所立户口,也是先确定一个户主,然后以户主为参照,确定家庭人员户籍关系。
在家庭外部,本姓的女性嫁出去,外姓的女性娶进来,通过联姻确定亲戚关系。以家主为参照,妻子娘家、母亲娘家、奶奶娘家、儿媳妇娘家、孙媳妇娘家等,都是亲戚家庭;已出嫁的姐妹家、姑母家、女儿家、孙女家等,也都是亲戚家庭。
丧礼是什么?丧礼的根本就是以逝者(或丧主)为参照,家庭人员和亲戚人员的位分关系。作为个人,永远都是特定家庭的成员。任何一个特定个人,其血缘关系人和亲戚关系人都是以家庭为基准确定的。

3、最后还要知道的是,家庭内外有别
就是说,女儿女婿是外家之人,即外人;儿媳妇是本家之人,即家人。在财产人身权益和礼仪位分关系上,家人和外人是有根本区别的。
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不管是中国还是外国,女人最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都是丈夫。女儿出嫁后,最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是女婿;儿媳妇进门后,最大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是儿子。女婿继承亲家的家产,儿子继承自己的家产,两个家庭各自传承发展。
每个人的核心利益都在自己的家庭。女婿和儿媳妇分别属于各自的家庭,其核心利益也都在自己的家庭。相应地,家庭权益和礼仪位分也都在自己的家庭。
女性出嫁后,家庭礼仪位分在娘家降等,在婆家提升。即娘家变成亲戚,婆家变成自己家。

4、传统文化条件下,儿媳妇的礼仪位分远远高于女婿
传统社会条件下,一个人的家庭地位和礼仪位分都是丧服制度规范的。在《仪礼》中,妇(儿媳妇)为舅姑(公婆)丧服是二等“齐衰”一年。在《开宝通礼》和《大宋政和礼》中,妇为舅(公公)丧服是一等“斩衰”三年,妇为姑(婆婆)丧服是二等“齐衰”三年。在《皇明祖训》和《大明会典》中,妇为舅姑丧服都是一等“斩衰”三年。
在礼仪典籍文本《仪礼》《礼记》《朱子家礼》等中,在朝廷诏令全国施行的礼仪制度文本如《大唐开元礼》《大宋政和礼》《大明会典》《钦定大清通礼》等中,女婿为岳父母丧服一律是五等“缌麻”,从商周秦汉到宋元明清,中国人文历史三千多年,一直没有变化。
就是说,传统社会中,儿媳妇与儿子的礼仪位分是一样的。公婆过世,应当披麻戴孝,居丧三年。岳父母过世,女婿也有丧服,是五等“缌麻”,居丧三个月。
一般意义上讲,丧服一等“斩衰”二等“齐衰”的,叫披麻戴孝。已出嫁的本姓女客和娶进门的外姓媳妇,丧服“大功”“小功”的,也算披麻戴孝。丧服“缌麻”的,都是亲戚、同事和朋友,一般不视为披麻戴孝。

归结一下。现实生活中,一般习俗文化认为,亲戚、同事、朋友、庄邻等,都是吊丧人员,不需要披麻戴孝。需要披麻戴孝的,都是本家的子孙和女眷。儿媳妇是本家女眷,肯定需要披麻戴孝;女婿是外家亲戚,按礼不需要披麻戴孝。
新社会新国家,各人都有各人妈,一个女婿半个儿,娘家婆家都是家,独生子女遍地有,女婿披麻戴孝也是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