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垫资协议?
垫资协议,在借款业务中较为常见,通常被认为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情形,并参照借款合同规定。垫资行为,通俗的来说,就是在工程项目或生产经营中,当支出资金大于已收或应收资金时产生的一种代垫资金行为。比如,工程项目中,若工程项目需要支出去的钱比已收回来的钱或者应该收到的钱加起来还要多时,就会出现代垫支出的资金情况。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因为急需资金周转而产生垫资。
相关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垫资协议,其实就是借款合同的一部分,签订的垫资协议也是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来执行的。所以,垫资协议等同于借款协议中的一种情形,其所达成的共识以及条款皆受借款合同的规范与约束。
二、相关垫资案例
林某与甲公司垫资合同纠纷案,案件表明依法成立的《垫资协议》受法律保护,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与林某签订《垫资协议》,约定由林某为其购买物品提供垫资,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垫资期限已届满,甲公司却未依约偿还垫资款,属于违约,林某诉至法院并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垫资协议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签订垫资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垫资合同时,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权益,降低风险。
1、对发包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项目真实性、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等。
在首次与建设单位合作时,更要慎之又慎。调查内容涵盖项目的真实性,确保项目真实存在且合法合规。同时,还需要深入的了解建设单位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资金情况,是认缴还是实缴,是其对外承担责任能力的基础)。
详细调查项目资金的来源以及到位情况,若资金来源不稳定或到位不及时,都可能会给垫资施工带来巨大风险。此外,还需要考察建设单位的既往经营业绩、履约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度等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其是否值得信任。
2、从程序上严格把好签约关,重要项目组成评审委员会。
在签订垫资合同时,签约权的行使应当集中到法人层次,对施工企业授权代理人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程序上,要保证签约的规范化操作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合法、合规。
于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企业组成合同评审委员会,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逐条评审。从工程范围、付款条件、垫资利息、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修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以降低合同风险。
3、在正式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争取对方提供付款担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利息,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当争取在合同中要求对方提供付款担保,如抵押、质押或保证等形式。付款担保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承包人的风险,一旦发包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通过担保方式来实现债权。
4、强调中间结算,不放弃竣工结算,必要时可要求以物抵款。
按照国际惯例,加强工程进度款的中间结算尤为重要。中间结算可以使承包人处于比较公平的地位,且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比较容易保全。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与发包方进行中间结算,确保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竣工结算也不能放松。竣工工程的拖欠款风险性很大,必须在竣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施工企业要收集并整理好原始凭据,保存好各项签证,抓紧建设方实物供料的结算和已付工程款的核对,为竣工结算创造条件。
必要时,可以要求以物抵款,如以房抵款等。在合同中明确以物抵款的条件和方式,确保在发包方无法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能够通过以物抵款的方式减少损失。
5、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注意约定付款时间不要超过竣工后 6 个月。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在签订垫资合同时,要特别注意约定付款时间,确保不要超过竣工后 6 个月,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要充分了解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合理运用这一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数个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应按所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等。
四、垫资协议的法律效力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垫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民法典》出台后,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才被认定为无效,而禁止垫资的通知属于部门颁布规章,不具有评价合同是否有效的效力层级。垫资行为在建设市场比较普遍,一概认定无效不利于市场良性运转。
2、垫资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建筑工程领域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禁止垫资的通知作为部门颁布规章,其效力层级不足以判定合同的无效性。在建设市场中,垫资行为较为普遍,如一概认定为无效,将会对市场的正常运转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可能会进行垫资施工。如仅仅因为部门颁布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认定垫资协议无效,那么,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也会影响到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3、处理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
在处理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上,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垫资协议中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那么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而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出部分将不予支持。例如一些工程垫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垫资利息为年利率 10%,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6%,那么超出的 4% 部分将不被法院支持。
如果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那么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这种情况下,就意味着垫资行为被视为工程欠款,承包人可以依据工程欠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在某些工程项目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垫资事宜,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实际进行了垫资。此时,一旦发生纠纷,该垫资将按照工程欠款进行处理。
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这就提醒了承包人在签订垫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垫资利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即使承包人进行了垫资,也无法要求支付利息。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未约定垫资利息。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进行了垫资。工程完工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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