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27岁女子因为拒绝复合,前男友竟然丧心病狂用汽油将她烧伤,导致她长期住院治疗,严重毁容,到目前仍然不能生活自理。一审判决对方有期徒刑12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马上就要开庭了,当事人呼吁要严肃追究责任。
#10万内小车安不安全##拒绝复合遭前男友烧残案二审将开庭#】#女子遭前男友烧残生活仍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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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23年10月,覃某某提出复合遭陈女士拒绝后翻墙闯入陈女士办公室,拿装满汽油的饮料瓶朝陈女士身上泼,在陈女士想要逃离时点燃其衣服。
2024年12月,法院判决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4月16日,因拒绝复合遭前男友泼汽油烧伤致残案二审将于22日开庭。当事人陈女士,现在她生活仍不能自理,二审她希望法律能严惩前男友。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吐槽:这是什么判决,依据什么量刑标准?明明就是故意杀人,致人重伤罪,而且毫无悔意,态度嚣张,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怎么只判12年?至少是无期徒刑!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这可是毁了别人一生!至少二十年以上,还得给予高额的经济赔偿,整容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以后的所有生活费。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一、案件为何定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
首先,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刑法》第23条也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从普通人认知来看,嫌疑人覃某某采取泼汽油点火,属于致命性手段,即便受害人陈女士未死亡,但行为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若仅以“重伤”结果定故意伤害罪,最高判十年,反而可能轻纵罪犯。所以说,本案中,法官的定性是准确的——未遂不等于“没想杀人”,而是“杀人未得逞”。

二、网友质疑的关键在于:“手段如此恶劣,为何只判12年?”判12年究竟轻不轻?法官的“算盘”在这里!
首先,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按既遂标准,故意杀人罪基准刑是死刑/无期,未遂降档后可能判10-15年。
同时,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也就是说,本案中,具体量刑还要看“从重情节”:泼汽油+毁容:属于“特别残忍手段”应从重处罚;
翻墙闯入办公室:构成非法侵入,理论上可以数罪并罚可加重;
社会影响恶劣:因婚恋矛盾引发恶性案件,可从重20%以下。
也就是说,若一审未充分考虑这些情节,判处嫌疑人覃某某有期徒刑12年,现在被害人提出严惩要求,二审可能加重刑期!
三、经济赔偿能拿多少?别被“精神损失费”坑了!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同时,《民法典》第1179条也明确: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本案中,受害人陈女士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但要注意:
整容费: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必要性,否则可能被驳回;
后续生活费:可通过伤残鉴定主张长期护理费;
精神损失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需单独起诉,但实践中极少获赔。
所以说,本案中,建议受害者家属尽快申请伤残鉴定,并保存所有治疗票据,这是索赔的关键证据。
最后,本案二审焦点在于法官是否充分评价了“特别残忍手段”和“社会危害性”。对于恶性情感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既有“严惩震慑”的判例(如泼硫酸案判无期),也有“留余地”的判例。
提醒受害者家属应重点提交受害人生活无法自理的证据,并推动舆论关注案件示范意义,这或许能影响二审走向。
(本文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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