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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联合通告
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2025年3月起,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非法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公务,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二、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凡在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主动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实施逃避、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认定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若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八、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九、人民法院支持、鼓励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积极争取相关机构为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十一、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十二、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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