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
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质安〔202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件1)。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件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鼓励企业争创工地标准化优良等级或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办理结算时,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优良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10%;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标准增加20%。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获得优良且又评定为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的,按20%增加,不得重复计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可对前述事项进行约定。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含设计带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条款,并由招标人根据本规定计算原则和标准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价填报。
签订合同时,应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规定的要求按实调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至工程开工前,应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施工进度支付。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责令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不少于50%的分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给分包单位,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进度比例支付,并监督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各区县建委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没有提交50%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证明及支付计划的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停止使用。
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
2.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

注: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的地上、地下设施与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项目,包括对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园林绿化和电力、通信、给排水、油、天燃气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覆盖、封闭、隔离等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及设施设备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生产工人防暑降温费未包含高温补贴费,发生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4.工程排污费按国家及本市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5.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注:
1.本表计费标准为工地标准化评定等级为合格的标准。
2.计费基础:房屋建筑、仿古建筑、房屋建筑修缮、构筑物、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装饰工程(含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含市政安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房屋单拆除工程按人工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人工、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不含建、构筑物及市政工程基础土石方)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3.人工、机械(爆破)土石方工程已包括开挖(爆破)及运输土石方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4.广(停车)场、涵洞工程、管廊工程、挡墙工程等按其他市政工程计算;排水管网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按排水工程乘0.9的系数计算;房屋安装修缮工程按安装工程乘0.6的系数计算。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等工程按相应建筑、装饰、仿古建筑、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土石方、其他市政工程标准计算;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机电设备工程按城市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标准计算。
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土建工程各专业工程分别按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对应专业工程乘0.8的系数计算(运营改造房屋建筑专业按公共建筑乘0.7的系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乘0.9的系数计算;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安装工程按城市轨道交通安装工程乘0.8的系数计算。
7.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建筑、安装、单独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承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项目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时,其附属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标准执行。
8.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
9.凡按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行动的项目,道路、桥梁工程在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费率上增加0.3%;其他专业工程在标准费率基础上增加0.2%。
10.采用自有工人施工的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增加的分部分项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11.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费用计算按照累进制计取。例如某道路工程造价为1.2亿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如下:10000万元×3.01%=301万元,(12000-10000)万元×2.74%=54.8万元,合计=301万元+54.8万元=35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