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严禁城镇居民赴农村购置农房与宅基地,严禁退休干部至农村占地建房。”此政策的颁布,于农村范畴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及探讨。
这“两个严禁”政策并非无源之水,而是具备深厚的背景及重大的意义。就背景而言,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提速,众多农民进城购置房产、安家立业,致使农村涌现出诸多闲置的农房和宅基地。与此同时,部分城镇居民与退休干部对农村优良的生态环境、惬意的田园生活心驰神往,农房和宅基地于城乡之间私下交易的情形与日俱增。
在实践当中,某些地方为吸引退休干部或返乡入乡的创业人员定居,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赋予他们集体成员的身份或特殊资格权,令其拥有与村民等同的批地建房之权利。此种举措貌似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双赢之策,实则已然触碰了法律红线与政策底线。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皆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归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亦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条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相关联,唯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享有。基于如此的法律根基,“两个严禁”政策意在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保障农民身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有的宅基地申请权利,规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遭到挤压,防范农用地被侵占从而威胁耕地红线。
对农村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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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资源与权益:“两个严禁”有效遏制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被外部人员大肆占用的局面,保障了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有的宅基地申请权利,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权益,防止因外部人员凭借资金等优势抢占宅基地资源而引发的不公平现象。同时,避免了农用地被挤占,有力地守护了耕地红线,确保农村土地资源能够合理、有序地服务于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倘若允许城镇居民和退休干部随心所欲地到农村购置农房、宅基地或者占地建房,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或许无法获取宅基地,这势必会加剧在土地使用、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与纠纷。而“两个严禁”政策的施行,削减了这些潜在的矛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农村的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规范管理秩序: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大背景下,社会力量投身乡村建设的热情高涨,涉及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的实际操作中政策要求颇高,部分地方对政策的把控未必精准、到位、全面。明确提出“两个严禁”,为各地执行相关政策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严格与规范,规避政策执行出现偏差与漏洞,保障宅基地相关政策得以精准施行。
消极影响
不可否认,“两个不允许”在一定程度上或许对部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流转交易形成了限制。部分农民原本期望通过出售宅基地或农房获取资金以改善生活,政策施行后,这一途径受到束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了影响。不过,中央一号文件亦提出了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此方面的缺失,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利用开辟了崭新的思路。
对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返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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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因素
公平竞争环境:“两个不允许”有益于营造更为公平的农村发展环境,防止外部人员凭借资金等优势抢占农村资源。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在返乡参与乡村建设、创业等活动时,能够于更为规范有序的环境中与其他主体展开公平竞争。他们能够凭借自身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在乡村振兴的舞台上展露才华,而无需担忧因资源被外部人员垄断而错失机遇。
政策支持参与乡村振兴:文件鼓励各类人才返乡,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倘若符合相关人才标准,可通过租赁农村闲置房屋等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居住问题,同样能够参与到乡村振兴的各项工作中,达成自身价值。例如,他们能够利用自身在城市积累的资源和经验,在家乡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产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注入全新的活力。
不利因素
难以实现传统“落叶归根”:对于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而言,“树高千丈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在现实中难以通过直接购置农房、宅基地并建房来达成。他们无法如往昔所想象的那般,回到家乡拥有一方属于自己的土地,建造自家的房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归乡定居”。
居住稳定性受影响:倘若他们怀有回乡定居的想法,只能借助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然而,租赁房屋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居住的稳定性或许会受到干扰。例如,租赁关系可能因各种缘由提前终止,致使他们需要重新寻觅住所,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在新时期、新政策下实现“树高千丈落叶归根”的方式
利用闲置房屋资源
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能够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进行协商,通过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利用农村闲置的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比如,他们可以租赁闲置房屋进行简约装修,使其成为惬意的住所;也能够与村民合作,将闲置房屋改造为民宿,既解决了自身的居住问题,又能通过经营民宿获取收益,同时盘活了农村闲置资源。通过此种方式,既能满足返乡人员的居住需求,又可为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参与乡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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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志愿者、投资者、创业者等身份投身乡村振兴项目,为家乡的发展奉献心力。例如,发展特色农业,凭借自身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引入优良品种,构建现代化的农业种植基地,带动当地农民增收;开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当地的农产品予以深加工,提升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村产业升级;致力乡村旅游,挖掘家乡的自然风光和文化资源,塑造特色旅游景点,吸引游客前来观光游览,助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在达成个人价值的同时,亦能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和社会认可,从而更优地融入家乡。
推动文化传承与交流
发挥自身在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长处,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比如,组织开展文化活动,丰富农村居民的精神生活;创建乡村文化博物馆,收集和展示家乡的传统文化和历史文物,传承和弘扬家乡的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城乡文化交流活动,将城市的先进文化理念和文化资源引入农村,同时将农村的特色文化推向城市,促进城乡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借由这些方式,增强对家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于精神层面达成“落叶归根”。
利用户口迁回政策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因上学迁出毕业后未稳定落户城市、因务工企业要求迁户、因服役迁出的退伍军人以及因婚姻迁出的四类原农村户籍人员,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能够申请迁回农村,并恢复村集体成员权益,涵盖宅基地申请权。符合条件的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应当及时洞悉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办理流程,筹备好相关证明材料,诸如原户籍证明、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接收的证明等,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以利享受农村的土地等相关权益,为实现“落叶归根”营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申请创业补贴和税收减免:关注中央和地方财政设立的返乡创业专项基金,明晰相关申请条件,力争获得启动资金补贴。同时,返乡创业企业可依规定享受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减半征收政策,从事绿色农业、智慧农业等特定领域的企业,还有可能进一步延长税收优惠期。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能够充分借助这些政策,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
获取金融支持:积极申请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乡村振兴专项贷款”,这类贷款通常利率低于市场水平,最高可贷额度较高。此外,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还可通过发行乡村振兴债券、参与农业 ETF 等方式融资。通过获取金融支持,为创业项目提供充裕的资金保障,推动项目顺利开展。
参与新型职业农民认证:参与相关考核,通过后能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及一次性奖励,有益于提升自身于农业领域的专业认可度与竞争力。这对于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于农村创业发展具备关键意义,能够更优地获取政策支持和市场认可。
利用“新农人”支持计划:倘若携带技术或专利返乡,能够申请最高 50 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力争配套科研资源对接,为创业项目给予技术支持。这为具备技术优势的非农户返乡人员提供了优良的发展契机,能够充分施展他们的技术专长,推动农村产业创新发展。
盘活闲置资源
除却利用闲置房屋资源解决居住问题外,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还能够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协商,对闲置宅基地或房屋予以改造,发展民宿、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产业,达成资源的增值利用。例如,将闲置宅基地改造成小型的农产品加工厂,利用当地的农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或者将闲置房屋改造成独具特色的民宿,吸引游客住宿,增添收入。通过盘活闲置资源,不单能够为自身创造发展机遇,还能够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享受公共服务政策
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动财政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完善全国公开统一的户籍管理政务服务平台等。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返乡后,可留意当地相关政策的落实状况,知晓在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方面如何享有与迁入地户籍人口等同的权利,积极申请相应的公共服务,化解生活中的后顾之忧。例如,在社会保险方面,了解怎样将在城市缴纳的社保关系转移至农村,确保自身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在住房保障方面,关注当地是否存在针对返乡人员的住房补贴或优惠政策;在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方面,了解如何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保障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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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不允许”政策尽管对农村和从农村出去的非农户人员返乡定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然而通过合理运用相关政策,积极探寻新的发展模式,依然能够于新时期、新政策下达成“树高千丈落叶归根”的美好愿景,为农村的发展和乡村振兴奉献自身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