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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你怎么看?
据澎湃新闻,长沙浏阳的张先生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一场民事诉讼近日宣判,湘雅二医院应该为该院医生的诊疗过错担责,赔偿张先生因该院诊疗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共计 57 万余元。
据近日披露的此案判决书,张先生身体并无任何不适,因常规体检发现“肝占位7天”,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
医生怀疑肝癌,手术探查确认为血管瘤、未见恶性肿瘤,却仍进行了抗肿瘤治疗,腹部埋置了化疗泵,并切除了胆囊。 此后,张先生又遵照管床医生刘翔峰医嘱共进行了 3 次化疗。一年多后,张先生切除部分肝脏,取出了化疗泵,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患者因体检发现肝占位就诊,湘雅二医院在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实验室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升高,医方未再进一步行相关检查来明确占位病变性质,以决定治疗方案,而是根据术前所行相关检查结果,首诊考虑「肝癌?(编注:入院诊断书如此表述)」依据不足,治疗方案选择欠妥,存在过错。
2014年10月28日,时年45岁的张先生住进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二病区。
此前,张先生在浏阳老家医院做常规体检时,“发现肝占位7天”。来湘雅二医院后,医生对他的入院诊断为“肝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肝癌?FNH?;肝脏,双肾多发囊肿”。
经一系列检查后,湘雅二医院拟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切除术,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2014年10月30日,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活检+门静脉化疗泵埋置术+胆囊切除术。
手术中,湘雅二医院对右肝肿块进行病检,病检结果为:轻度异型,未见恶性肿瘤。湘雅二医院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家属表示拒绝肿块切除术,要求术中化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
术后,湘雅二医院对胆囊送检,病理诊断为:镜下符合慢性胆囊炎,局部呈腺瘤样增生,胆囊颈切缘未见癌。
2014年11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治疗总费用为66296.47元。术后,张先生前往湘雅二医院进行三次化疗,三次化疗医疗费总额为14275.95元。
律师介绍,张先生在湘雅二医院做手术时,刘翔峰是手术第一助手和管床医生。后来张先生进行化疗,则是遵照刘翔峰的医嘱。
然而,几次化疗之后, 张先生的肝脏严重受损,2016年4月18日,他住进了湖南省人民医院感染科治疗。同年4月26日,张先生在该院肝脏外一科实施了腹腔镜右肝后叶切除术,同时去除腹壁化疗泵。
此次术后,湖南省人民医院将标本送病检,右肝后叶病理诊断为:1、海绵状血管瘤,肿物大小约3.0*2.0*1.5cm,肝切缘净。2、其余肝组织内灶肝细胞增生、浊肿、空泡变性及淤胆;部分汇管区纤维组织及小胆管增生,炎症细胞浸润。2016年5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此次住院治疗总费用59907.77元。
2022年8月,刘翔峰因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被查,张先生意识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诊断问题。随后,他在律师指导下,到湘雅二医院处调取了自己的部分住院病历,于2023年1月5日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申请鉴定。
芙蓉区法院首先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以及湘雅二医院与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23年9月4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回复称,因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该案不予受理。
后芙蓉区法院再次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再次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
此外,根据医方2014年10月30日手术记录记载内容提示:肝内占位为良性病变。在术中未诊断肝癌的情况下,医方仍对患者施行了“术中抗肿瘤治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以及胆囊切除”。应认为医方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在此情况下,术后医方仍继续对患者进行了三次化学药物治疗,存在过错。
该司法鉴定意见为,湖南省人民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湘雅二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张先生目前损害后果(胆囊切除、化学药物治疗、肝功能损失等)的完全原因;张先生属于九级伤残;张先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18个月,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659元,鉴定费17500元。
律师介绍,张先生的这起民事索赔案于2025年1月下判,现在已经生效,目前湘雅二医院已经赔偿到位。
至于“恶魔医生”刘翔峰已于2024年10月31日,以故意伤害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这场几乎可以说是震惊全网的黑心医生事件,落下了帷幕。
同时,对同案被告人罗原灯以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 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翔峰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刘翔峰有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8月18日,湘雅二医院发布情况说明称, 初步调查发现,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决定免去刘翔峰湖南省创伤急救中心副主任职务,停止其处方权及手术权限。医院将对刘翔峰有关问题线索展开进一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几天后,该院召开“改进医疗作风·规范医疗行为”专项行动启动会,宣布成立“改进医疗作风、规范医疗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医院表示,开展专项行动,一是开展警示教育,强化纪律建设;不断丰富警示载体,坚持以案为鉴,狠抓关键少数。二是加强学习引导,树牢底线意识;不断加强廉洁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规范执业行为。三是多措并举,进一步改进医疗作风;实行医德医风问题“一票否决”制。四是全方位覆盖,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
图源: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官方微博
相关公告的评论区有人表示:早已被多人举报,却一直没被处理,管理层是否也要被问责? 医院此时的自查自纠似乎难以给出令公众信服的结论。
图源:微博
长沙浏阳张先生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民事判决,不仅是一起个案的结果,更是一面照向医疗行业系统性问题的镜子。法院判决医院赔偿59万元,直接指向了医疗机构在医生诊疗过错中的主体责任。而刘翔峰事件中暴露的更深层问题——医院是否应为医生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则引发了关于医疗伦理、法律框架与制度监管的广泛思考。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案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明确指出,湘雅二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者损害的“完全原因”。这种责任认定并非孤立,而是基于医院在诊疗流程中的系统性失守:未充分检查即误诊肝癌、术中未修正错误方案、术后持续无效化疗,每一步都暴露了医院对医疗行为监管的缺位。
刘翔峰案的恶劣性更在于,其行为并非单纯的医疗失误,而是系统性违规与主观恶意结合的结果。根据判决书,刘翔峰夸大病情、伪造手术指征,甚至切除患者正常器官以牟利。这类行为能够长期存在,必然与医院的管理漏洞密切相关。例如,刘翔峰多次被举报却未被彻查,直至舆情爆发后才被停职,反映出医院内部监督机制的失效。
医疗机构的担责逻辑
制度缺陷还是个体失德?
医院对医生过错的担责,本质上是组织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割问题。法律层面,医疗机构作为雇佣主体,需对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但若医生行为超出职务范围(如故意伤害),则可能构成个人犯罪。然而,刘翔峰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违法行为(如虚假化疗、过度手术)恰恰利用了职务权限,且医院未通过审核机制及时拦截。例如,法院指出,湘雅二医院未对刘翔峰的“肝癌”诊断依据进行复核,直接导致错误治疗。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医疗绩效制度的扭曲。有分析指出,部分医院的旧式绩效体系以创收为导向,变相鼓励医生通过过度医疗提升科室收益。刘翔峰所在的急诊外科被曝“私设病房”“强制化疗”,正是这种制度催生的恶果。当经济利益凌驾于医学伦理,医院便从“治病救人”的场所异化为“创收机器”,医生的个人失德实则是系统性缺陷的缩影。
湘雅二医院的教训表明,单纯追究医生个人责任不足以根治问题。若医院不从根本上改革监管机制,类似的悲剧仍会重演。例如,美国医疗体系通过第三方独立调查与高额惩罚性赔偿(如2019年一名男婴因护理失误获赔9700万美元),倒逼医院完善内部管控20。反观我国,尽管新版《医师法》取消了对医生刑事责任的直接追责条款,但医院的管理责任并未弱化,反而因舆情压力被进一步强化。
张先生案的59万元赔偿,是法律对个体的救济,更是对医疗行业的警示。湘雅二医院若仅将刘翔峰视为“害群之马”,而回避自身的管理责任,恐难真正重建患者信任。医疗体系的进步,需要每一家医院直面“担责”的阵痛——唯有将伦理置于利益之上,将监管贯穿于流程之中,才能让白衣天使的初心,不再蒙尘于制度的阴影之下。
各位同行对此事怎么看呢?
来源 | 掌上医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