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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遭侵犯溺亡案二审改判死刑 一审法官是什么情况?
听风的窗

河南省高院改判死刑:陈林故意杀人、强奸案二审宣判

2025年2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林故意杀人、强奸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对了,判决书里有手段极其残忍,极其恶劣的描述),因此改判其犯“故意杀人罪”,决定判其死刑,且立即执行,与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赞只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陈林就该去他该去的地方了。

但同样也提出了一个问题:明明陈林犯故意杀人罪且非常恶劣,一审为何对这种罪大恶极的人判死缓呢?

因此,不仅要问:我审的法官是什么情况?

是专业能力欠缺?

还是其他因素?

很抱歉,虽然我提出这个问题了,但我却无法回答。

就稍微回顾一下案情:恶性犯罪与一审争议

①- 犯罪经过

2024年7月25日晚,陈林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遇到19岁女生闫某(化名小雨)在路边使用手机。陈林以搭讪为由将其诱骗上车,带至偏僻树林实施强奸。因作案地点靠近村庄,且被害人反抗,强奸未遂。

随后,陈林又将闫某挟持至水塘边,再次试图强奸。闫某趁其不备逃跑,不慎跌入水塘。为阻止其上岸报警,陈林折断树枝多次击打闫某,致其溺亡。

也正是因为如此,一审判决出来后,很多网友质疑,虽然受害人是跌落水中,但死亡原因却是因陈琳而起,妾是因陈琳多次击打,导致溺亡。

这明明就是故意杀人,而且手段极其残忍,一审为何不直接判其死刑?

因此,一审判决引发争议

2025年1月15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陈林有期徒刑三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并限制减刑。

不过,判决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认为陈林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极深,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被害人家属亦对判决不满,申请抗诉。

当然,后续的结果也知道了,二审改判陈某死刑。

二审改判原因分析

①. 犯罪情节的重新认定

二审法院结合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认定陈林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动机“卑劣”。其两次强奸未遂后,为灭口主动阻止被害人逃生,直接导致死亡,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行为,不符合死缓适用条件。

②. 认罪认罚情节不足以从轻

尽管陈林在一审中认罪认罚,但法院认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从轻处罚的限度。尤其在被害人无过错,且未获得家属谅解的情况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则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③. 程序与证据的充分性

二审过程中,检方补充了关键证据,包括陈林实施暴力的细节,和犯罪心理的进一步佐证。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清楚,但量刑未充分反映犯罪严重性,故依法改判。

2月18日,受害人小雨的母亲陈女士表示,女儿平时话很少,也很内向。事发时,正逢暑假,而女儿也正在备考教师资格证。

据陈女士表示,女儿非常乖巧,也非常努力,甚至靠自己的努力买了一套房子。

可以说,受害人小雨是非常懂事且努力的孩子,只是可惜遇见了一个恶魔,生命定格在19岁,让人唏嘘。

社会舆论与网友评价

①. 对二审改判的支持

多数网友认为改判“彰显司法正义”,尤其是对恶性暴力犯罪的严惩符合公众期待。有评论指出:“死缓对如此恶劣的犯罪过于宽容,改判死刑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②. 对司法程序的讨论

部分法律从业者分析,此案改判体现了抗诉制度的作用。检方通过抗诉推动二审重审,说明司法体系对量刑平衡的重视。此外,新证据的提交是改判的关键,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二审改判的规定。

③. 对死刑存废的争议

少数声音质疑死刑的威慑力,认为终身监禁亦可达到惩戒效果。但更多观点强调,在此类极端案件中,死刑的适用有助于维护社会伦理底线。

所以,综上所述,陈林案的二审改判,既是对一审量刑偏差的纠正,也反映了司法对恶性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中,此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刑罚适用的深入思考。

虽然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有可能会犯错,但像一审这种错误,还是不应该犯。

大家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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