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遭侵犯溺亡案二审改判死刑#
正义可能会晚但不会缺席!河南驻马店,19岁女生遭侵犯逃跑时落水,被嫌疑人阻挡其上岸至溺亡,司法机关介入之后,一审法院判处死缓,网友纷纷不买账。目前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改判死刑。
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202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陈林和其朋友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遇到被害人闫某在路边玩手机!
于是心生歹意,遂将闫某诱骗上车并带至偏僻地段,先后两次欲强奸闫某均未得逞,闫某为躲避侵害掉入水塘中!
就是这种情况下,陈林因害怕闫某逃脱后报警,遂折断水塘边的小树用树杆多次敲打闫某身体不让其上岸,致使闫某溺水死亡。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法官应该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天下黎民负责!这样还行,但是我还是想问,第一次审判法官咋想的?
更有不少网友呼吁:公正的判决,让人信服!还被害人一个公道:故意杀人必须处死刑!纪委应介入此案,调查一审法官为何轻判?是否受贿
二审才改判,这过程太曲折了,希望以后此类恶性案件能速判严惩!二审法官给力!但是这么明显的错判,纪委监委应该调查一审法官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一审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首先,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未遂可减轻处罚。
同时,按照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林犯强奸罪(因为认定他有未遂情节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此,在认定他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前提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决定对陈林限制减刑。
可以看出, 一审或认为陈林杀人行为系“临时起意”,存在“害怕罪行暴露”的动机,可能被归类为“非预谋杀人”,或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限制减刑已足够惩戒”。
第二,二审程序启动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确有错误时,有权提出抗诉。
本案中,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畸轻”,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84条“重罪轻判”的抗诉条件。
所以,宣判后,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遇害者家属也表示:被告人手段残忍,不会谅解,并且希望严惩凶手!
第三,二审法院为什么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陈林对深夜在公共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心生歹念,意图调戏,被朋友劝阻后仍不放弃,又返回将被害人诱骗至偏僻树林处,以扼颈等暴力手段实施强奸;
第一次强奸未能得逞后,又挟持被害人至更偏僻的水塘边,继续以扼颈手段实施强奸,并对趁机逃跑的被害人穷追不舍,致被害人因躲避侵害而掉入水塘中。
并且,陈林因恐怕罪行败露而产生杀人灭口的念头,使用树杆敲打被害人身体致其溺亡。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48条明确: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死刑适用于“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的被告人。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陈林犯罪动机卑劣(强奸未遂,杀人行为系为灭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深夜诱骗独行女性、多次暴力侵害,突破社会安全底线),所以直接改判死刑!
第四,一审法官应不应该追责?
根据《法官法》相关规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判不承担个人责任。
所以,本事件中,虽然网友呼吁要追责法官,但是并不能为舆论所干扰!若一审判决系因对法律理解偏差(如低估“杀人灭口”情节),属正常司法裁量权范围,不构成渎职;
需要注意的是,但若存在受贿、徇私枉法等证据,则可能触犯《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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