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桂林一事业单位招录考察人选被指曾虐猫”这事儿在网上掀起了热议大家都在热烈讨论:一个大学期间有虐杀猫行为还被学校通报批评的人,到底能不能考公职人员呢?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桂林市人社局在6月19日公布了《桂林市2025年度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进入考察人选名单》,其中有个叫苏某某的考生,考取的是桂林市平乐县同安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岗位,并且考试总成绩在该岗位排名第一 。本来吧,这要是没啥意外,苏某某大概率就能顺利入职,端上事业单位的铁饭碗了。可谁能想到,没过几天就有人爆料,说这个苏某某和去年华中农业大学通报的那个虐猫学生同名同姓。
这一爆料可不得了,瞬间点燃了网络舆论。大家赶紧去翻旧账,发现华中农业大学在2024年12月7日发布过情况通报,原来在校生苏某某在10月至11月期间,把5片人用某类药物碾成粉末,分次兑水投喂校内流浪猫。学校经过调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了苏某某严重警告处分。现在这个进入事业单位考察名单的苏某某,到底是不是当初那个虐猫的苏某某呢?因为公示信息有限,目前还不能完全确定,但这已经足够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和质疑了。
消息一出,网友们纷纷不乐意了。不少爱护动物的网友那是相当愤怒,他们觉得虐猫这种行为简直天理难容,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与伦理道德。在他们看来,连小猫这么可爱、弱小的动物都能下得去手虐待,这样的人要是进入公职队伍,简直难以想象。公职人员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得为老百姓服务,要是品德有亏,怎么能让大家信服呢?他们担心这样的人进入体制内,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甚至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示范。
当然了,也有一部分网友持不同看法。他们觉得人都有犯错的时候,谁还没个年少轻狂、不懂事的时候呢?虽然虐猫行为确实不对,但也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说不定人家经过这次教训,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改正了呢?而且考公的过程那么严格,笔试、面试一关又一关,能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说明人家在知识储备和能力方面还是有一定水平的。就因为过去的一个错误,就剥夺人家进入公职队伍的机会,是不是有点太残忍、太不公平了呢?
我们再从公职人员录用的规定和程序角度来分析分析。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考察人员需要全面考察考生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虽然办法里没有明确规定虐猫行为就一定不能被录用,但道德品行这一项可是很重要的考察内容。学校给的严重警告处分,一般都会记录在档案里,而在考编政审越来越严格的大环境下,档案里有这么一个处分记录,肯定会引起用人单位的格外关注。
有人可能会问,大学警告处分一般不会直接影响考公吧?话是这么说,但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如果处分涉及的是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而且和公务员职业要求相悖,那在政审环节就很可能被重点考量。像虐猫这种行为,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它是违法的,但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讲,它是不被认可的。而且,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岗位性质特殊,代表着政府形象,对人员的道德标准要求相对更高。所以,就算大学警告处分本身不一定直接导致考公失败,但虐猫这种行为所反映出的道德问题,很可能会成为录用的阻碍。
再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虐猫行为可不是一件小事。研究表明,虐杀动物者普遍存在共情缺失、冷酷无情特质和病态控制欲,容易将暴力行为合理化 。虽然不是说所有虐猫的人都会发展成暴力犯罪,但这种暴力迁移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大家想想,要是一个对动物都缺乏基本同情心和怜悯心的人,在面对群众的需求和困难时,他能有足够的同理心去关心和帮助吗?在处理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时,他会不会因为缺乏共情能力,而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回过头来看看这次事件中的人社局,他们的回应还是比较及时和负责的。平乐县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接到了相关反映苏某某虐猫事件相关问题的信息,会结合当前了解的信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目前招聘工作处于考察公示阶段,还没有正式录取,考察环节将在下周结束,通过考察的考生才能进入下一步体检环节。如果这名考生确实为虐猫者本人,会根据事业单位录用考察程序去处理,不符合录用条件者则不予录用。这说明人社局也很重视这件事,会按照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事儿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思考。一方面,对于高校来说,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时候,是不是也应该考虑到处分对学生未来就业的影响呢?如何在教育学生和保障学生未来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另一方面,我们国家是不是应该加快动物保护立法的进程呢?目前,我们对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这也导致在面对一些虐猫、虐狗等伤害动物的行为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进行惩处。只有完善了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动物的权益,也能让公众对这类行为有更清晰的法律认知和约束。
在我看来,公职人员的选拔,不能仅仅只看成绩和能力,道德品质同样至关重要。成绩和能力可以让一个人把工作做好,但道德品质才是决定一个人能否真正为人民服务、能否维护好政府形象的关键因素。对于有过虐猫行为的考生,我们不能盲目地一票否决,但也绝不能轻易忽视他们曾经的错误。用人单位应该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了解,看看他们在犯错之后的态度和行为表现,是否真的认识到错误并改正了。如果确实已经改过自新,并且在其他方面都符合公职人员的要求,或许可以给他们一个机会;但如果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存在其他道德方面的问题,那还是应该谨慎录用。
这场关于“虐猫考生能否考公”的争议,不仅仅是对一个考生个人的讨论,更是对整个公职人员选拔标准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一次审视。希望通过这件事,我们能更加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让每一个进入公职队伍的人,都能德才兼备,真正为人民群众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