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效应,形成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纵深开展,我局继续加大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切实做到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某烟花爆竹公司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省检查组对我市烟花爆竹企业开展督查检查,并将发现的有关问题移交我局跟进处理,其中某烟花爆竹公司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未对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间的烟花爆竹出入库信息进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一年内因该行为已被我局处罚两次,屡犯不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0.9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产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我局开展春节烟花爆竹安全巡查时发现某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产品、超量以及超范围储存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零售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零售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产品、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85%以及在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以及《茂名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该零售点上述行为分别裁量,数项并罚,作出没收专业燃放类烟花产品及违法所得3.3192万元,并处人民币1.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烟花爆竹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我局根据案例二中专业燃放类烟花来源等线索,顺藤摸瓜,初步查明该批次烟花产品是由某烟花爆竹公司销售给案例二的零售点,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销售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十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58万元,并处人民币8.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茂名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