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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入扣除的税额如何账务处理?
轻松财税

农产品加计入扣除的税额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农产品加计扣除的税额账务处理需结合增值税政策及会计核算规则,以下从政策依据、具体账务处理步骤、案例解析等方面详细说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 税率货物时,可在领用环节加计 1% 进项税额扣除,即总扣除率为 10%(基本扣除率 9%+ 加计扣除 1%)。

若购进农产品直接用于销售或生产9% 税率货物,则仅适用 9% 扣除率,不享受加计扣除。

二、账务处理步骤

(一) 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合规抵扣凭证)

情形 1: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免税农产品)

买价 ×9% 计入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 91% 计入成本。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买价×9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买价×9%]

贷:银行存款 [买价]

情形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9%)

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买价 ×9%)作为进项税额,剩余 91% 计入成本。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票金额]

情形 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3%)

按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 ×9%作为进项税额,剩余计入成本。

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发票金额-不含税金额 ×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含税金额 ×9%]

贷:银行存款 [发票金额]

(二)深加工生产领用时(加计 1% 扣除)

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 13% 税率货物时,按领用金额的 1% 计算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从成本中转出。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领用农产品成本×1%]

贷:生产成本 [同金额]

注:领用成本 = 购进时的买价 ×91%,因此加计扣除额 = 领用成本 ÷91%×1%,即买价 ×1%。

(三)期末结转与申报

期末,“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合计金额(9%+1%)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填报:

9% 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或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栏次;

1% 加计扣除部分填入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第 8a 栏)。

三、案例解析

例: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5 年 6 月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生产饼干(税率 13%),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免税),买价 10 万元。6月领用该批农产品的 50% 用于生产。

1. 6 月购进时:

进项税额 = 10 万 ×9%=9,000 元;

原材料成本 = 10 万 - 9,000=91,000 元。

分录: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 6月领用时(领用 50%,即成本 45,500 元):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 45,500÷91%×1%=500 元

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生产成本 500

3. 申报时:

6月累计进项税额 = 9,000+500=9,500 元,其中 9,000 元填入常规进项栏次,500 元填入加计扣除栏次(第 8a 栏)。

四、注意事项

用途区分:若农产品领用后用途改变(如从生产 13% 货物转为直接销售),需按规定转出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凭证合规性:必须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用途明确用于 13% 税率货物生产。

会计科目准确性:加计扣除的 1% 进项税额需单独核算,避免与基本扣除的 9% 混淆。

通过以上步骤,可规范处理农产品加计扣除的税额账务,确保符合税法要求及会计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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