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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款潜逃日本能引渡回中国吗?
IT灰产圈

公务员卷款潜逃到日本,能要求日本将其引渡回中国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特别介绍十年前才成立的部门——中央追逃办。

2014年6月27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正式成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现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

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数据显示,从2015年首度撒下“天网”开始,今年已是第十个年头。十年来,仅公安部组织开展的“猎狐行动”,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抓获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9000余名,追赃挽损近490亿元人民币。

追逃追赃的九种方式

中央追逃办,既追逃也追赃。按照中央追逃办工作人员的介绍,追逃的方式一共有4种:

一是引渡,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罪犯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

二是非法移民遣返,请求国向逃犯所在地国家,提供其违法犯罪线索,被请求国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人,强制遣返;

三是异地追诉,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协助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律对逃犯提起诉讼;

四是劝返,通过对外逃人员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

追赃的方式一共有5种:

一是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二是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它国内法进行追赃;

三是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

四是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自动退赃;

五是刑法规定的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不能,也能

现在可以回答开头那个问题,能不能要求日本引渡回中国?不能,但也并非绝对不能。

为什么说不能呢?作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引渡是国际上较为正式、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追逃手段,引渡的依据一般而言就两类,一类是多边条约当中的引渡条款,一类是双边签订的引渡条约。

1980年代,我国陆续加入一些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包括《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1990年,我国办理了第一起引渡案件就与日本有关,向日本请求引渡张振海案,其国际法依据就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当中的引渡条款。

但是这些多边条约针对的犯罪行为都比较特点,而双边的引渡条约则范围更广。中国已签订61项双边引渡条约,其中49项已经生效,其中就包括西班牙、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西方国家。虽然2007年中国与日本签订了《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双方并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

公务员卷款潜逃一般是涉嫌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既没有特定的包含引渡条款的多边条约,也没有双边引渡条约,因而缺乏引渡的依据。

但是缺少国际法的依据是不是就完全不能要求日本引渡呢?也不一定,根据我国《引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也就说是,中国依然可以向日本提出引渡请求,但同时需要作出互惠承诺。

如果需要引渡,则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实践当中,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成功引渡的案例不多,在追讨的四种方式当中,其实更多的是劝返。所以希望从日本能引渡回来,难度很大。

刑诉法中的秘密武器

那是不是这些贪污分子只要逃到外国,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这就不得不提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新增的特别程序:缺席审判程序。

2018年刑诉法修订,第五编特别程序新增一章“缺席审判程序”,作为第三章。盖章专门针对三类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最高检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虽然是缺席审判,但程序上依然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刑诉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根据《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约定,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属于协助的内容之一。对于逃往日本的腐败分子,只要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作者:柯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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