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2024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353件
以严格有力司法守护八桂生态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近五年红树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5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义芳介绍,2024年,全区法院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创新,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353件,为守护广西生态优势、服务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审判质效双升,筑牢生态环境司法屏障。广西法院通过严惩环境资源犯罪、保障群众环境民事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职以及加强公益诉讼审判,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推动形成“惩治+修复”综合治理模式,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力度。其中,梧州麦某某等23人非法捕捞案入选“中国渔政亮剑2023”典型案例;桂林晋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法列为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服务重大战略,以高水平司法保护助力绿色发展。2024年,全区法院服务保障平陆运河、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等重大项目,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平陆运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动机制,助推项目工程的绿色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3件、破坏资源犯罪案件4件。深度融入生态环境治理,制定发出21份司法建议并获100%反馈,探索“林(田、河、湖)长制”+“法官进网格”联合巡查机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相关报告,形成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
聚焦资源禀赋,构建跨区域保护网络。广西法院深化漓江、珠江流域司法协作,与广东、云南、贵州等省建立流域协同保护机制,发布《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年—2023年)》。海洋和红树林保护成效突出,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建立司法协作机制,全区法院3个案例入选粤闽桂琼四省(区)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森林资源保护和陆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贺州市法院创新“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模式,以认购碳汇赔偿替代修复受损森林生态环境;柳州、河池等地法院联合林业等部门开展守护候鸟迁徙通道等活动,强化生物栖息空间载体司法保护。
创新审判机制,提升环境资源保护司法效能。全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优化“三审合一”模式,柳州、梧州等地法院选任专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依托“数字漓江”智慧平台、14个生态修复基地及跨省司法协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或者巡回办案点建设,前移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阵地。通过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以及巡回审判、模拟庭审等形式,普及环保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茂盛发布了《广西红树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2024年)》,系统展示2020年至2024年广西法院保护红树林生态环境的司法实践与成效。五年来,全区法院审结涉红树林案件44件,构建了“恢复性司法+红树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与江苏等11个滨海省份建立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机制,与广东、福建、海南成立四省(区)协作机制,确立促进裁判规则统一、共享专家智库等具体举措。2024年,广西沿海三市创新综合办案模式提升司法效能,多个生态修复案例入选国际国内典型案例。



刘某锐等人非法采矿、非法经营、行贿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锐、黄某贵、蒋某昌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陈某伟等二十多人以原山浸矿的方式盗采稀土。经张某海沟通协调,张某某等人将其山场出租给刘某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其间,刘某锐向某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李某健(另案判刑)行贿110万元,李某健利用职权为刘某锐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2024年1月,以刘某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悉数落网。被告人邹某甲(买家)等人运输稀土途经广东省高速路段被查获,被查获的草酸稀土含有离子相稀土氧化物3.76吨,鉴定价值71.44万元。截至案发,刘某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310.02万元,对环境污染损害定量化数额共计116.737万元,鉴定费9.5万元,环境损害消洗费用258.525万元。岑溪市人民政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PART 02

裁判结果
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锐为非法开采稀土,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邹某甲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刘某锐等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40万元不等。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定罪量刑。
PART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链条打击非法采矿的典型案例。稀土是重要战略资源,是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非法开采稀土既破坏了矿产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又会产生含有重金属、氨氮等有毒物质的废水,污染居民饮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本案中,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开采、跨省运输、买卖稀土,并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盗采稀土行为提供庇护,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保护优先、损害担责原则,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的出资人、受雇佣参与盗采的人员、稀土的运输者及收购者、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全链条涉案人员,对刘某锐等四名非法采矿的策划者、组织者,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本案彰显人民法院以法治捍卫国家安全和战略利益,维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的坚定决心。
李某华等人污染环境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华通过被告人陆某、完某等中间人介绍分别从广东省肇庆、佛山等地收集铝灰,通过广西某公司货车将铝灰运输到其租赁的位于贺州市八步区某公司厂房等处堆放共约8000吨。
2021年1月1日之后,铝灰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被告人李某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继续收集、贮存铝灰。被告人完某、陆某明知李某华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向李某华提供铝灰。被告人李某发委托陆某非法处置铝灰,向李某华提供约60吨。李某华将收集的铝灰堆放在室外未做硬化的裸露土地上,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经贺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堆放处周边地表水的氨氮等值超过标准限值。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上述行为后,作出罚款315.4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李某华未履行。2022年6月,贺州市八步区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查办及审理过程中,完某、陆某、李某发等人缴纳铝灰应急处置费合计266.6万元,政府已对部分铝灰进行处置。
PART 02
裁判结果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完某、陆某、李某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均是主犯。李某发系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本案漏罪。根据李某华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完某、陆某、李某发缴纳铝灰处置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5万元至30万元不等;对完某、陆某宣告缓刑,并禁止完某、陆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3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的污染环境典型案例。铝灰是电解铝、铝熔铸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其中含有铬、砷等重金属和氟等有毒元素,铝灰中的氟含量超出正常规定值,会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将铝灰列为危险废物。本案中,被告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贮存等方式处置铝灰,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本案在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铝灰处置费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及时修复部分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受损土地生态服务功能,体现“谁破坏、谁修复”恢复性司法理念。
赵某福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福、盘某富、盘某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射钉枪,其中赵某福、盘某富将3支射钉枪分别贩卖给被告人吴某钊等人,盘某友将1支射钉枪留作自己使用。2021年2月、7月,赵某福、盘某友、盘某富、吴某钊相约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山上狩猎,使用自制的射钉枪先后猎杀4只野生猴子。经鉴定,4只野生猴子中有2只是藏酋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2万元。2022年8月,吴某钊向他人购买5只龟类动物活体,后出售给他人。经鉴定,5只龟类动物均为龟鳖目平胸龟科平胸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1.25万元。
PART 02
裁判结果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福、盘某富、盘某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吴某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赵某福、盘某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盘某友非法制造枪支,吴某钊非法买卖枪支,以相应犯罪论处。根据赵某福等人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赵某福、盘某友、盘某富、吴某钊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赵某福、盘某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PART 03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司法保护是守住生态红线的屏障。金秀大瑶山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银杉、瑶山鳄蜥等数十种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研究的重要地区。本案中,被告人自制枪支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藏酋猴,以及非法交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其行为破坏了大瑶山生态链的完整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惩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栖息空间载体,严密守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和繁衍家园。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保护区管理漏洞,人民法院加强与大瑶山保护区管理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商改进举措,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生态保护合力;并赴大瑶山乡村、学校,开展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法治文化,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将保护生态环境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营造共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本案是将环境司法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
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叶某华、黄某海委托合同纠纷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叶某华、黄某海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代办环保燃料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包括环保手续及安全评价手续,代理时间约定为6个月,费用采取包干承揽式。双方约定,乙方办理本委托事项超过约定的6个月,甲方没有取得约定的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视为乙方违约,应全部退还甲方支付的费用。但直至该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叶某华、黄某海未能完成上述全部委托事项。2024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继续为甲方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之后,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向叶某华账户转款合计15.525万元。叶某华、黄某海仅完成环评批复的委托事项等,并交付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补充协议约定的顺延期限届满后,因叶某华、黄某海未能完成全部委托事项,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要求其退款,叶某华、黄某海以已完成部分委托事项内容为由拒绝退款。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PART 02
裁判结果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已约定委托代办时间,但截至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叶某华、黄某海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叶某华、黄某海对解除合同无异议,故确认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与叶某华、黄某海签订的《委托代办协议》及《补充协议》已解除。鉴于叶某华、黄某海完成部分委托事项的内容,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酌情认定叶某华、黄某海为实施委托事项所负担的必要支出及合理费用为5万元,故叶某华、黄某海退还防城港市某能源有限公司10.525万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双方未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3
典型意义
环保与安全是现代企业项目赢得社会认可、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要素,也是企业绿色转型的必然要求。环保燃料属于清洁能源项目,生产过程涉及生物燃料加工、氢能制备、储能技术等环节,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仅是环保燃料项目合法运营的“通行证”,更是企业构建安全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本案中,被告没有完成环保燃料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代办事项而引发诉讼。立足于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促推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委托合同并酌情认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代办人的合理开支费用,既遵循诚信原则,维护合同的公平性,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有助于企业及时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使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法治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PART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PART 02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PART 03
典型意义
本案系游客因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旅游者在景区游玩时应当自觉保护景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杜绝违规野外用火等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危险行为。与一般景区相比,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承载着更大的生态环境功能价值,旅游者负有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本案晋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诉,但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判令晋某等三人承担相应的修复、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共利益。同时,在依法认定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基础上,对其内部责任作进一步划分,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亦可引导同行旅游者履行相互提醒、规劝等注意义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自觉性。
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旅游纠纷典型案例。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