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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到交警大队“偷回”自己被扣的车,被控盗窃罪,法院判无罪!
认真的小王

男子的车辆被交警大队扣留,男子自作聪明地“偷回”自己的车,被检察院指控盗窃罪,但是,法院认为男子的行为不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判决该男子无罪。【案号:(2020)青2223刑初18号】

2019年5月6日,切某的轿车因强制保险到期被海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切某没有及时到海晏县交警大队处理。2019年5月8日1点多,切某和朋友索某商量后,决定要到交警大队“偷回”自己的车。

于是切某和索某又约了两个朋友,四人乘车一块来到交警大队附近的路边,切某在车内等候,索某进入交警大队值班室内拿到车辆钥匙,然后返回路边向切某确认车钥匙是不是被扣留车辆的钥匙,得到确认之后,索某从交警大队院内将被扣押的车辆开走。

后来事情败露,公安机关将切某和索某抓获。检察院对两人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切某、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74890元,数额巨大,两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切某认为自己从交警队开出来的是自己的车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切某没有认罪认罚,切某的律师也是作的无罪辩护,切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切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有三点:

第一,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切某开走自己被扣的车辆不能直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

第二,盗窃罪在主观方面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切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本人所有的财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控制期间能够成为自己盗窃的对象,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自己的财物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

第三,切某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刑法所保护的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利益,也没有使自己获得他人的财产权益,不具有刑事法益损害性,切某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切某的朋友自愿认罪认罚。

那么,两名被告人一个认罪认罚,一个不认罪认罚,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海宴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切某、索某得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盗窃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切某因无力交纳强制保险,索某出于朋友义气与切某商量后将车辆从交警大队院内盗出,两人只是想取回被扣留的所有权为切某的车辆,也没有向交警队索赔,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客体上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车辆被扣留交警大队依法暂时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交警队只负有保管车辆,车辆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切某。切某、索某虽然秘密将车辆盗走,但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没有造成交警大队的经济损失。

法院采纳了切某的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切某、索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扰乱的是行政机关的管理秩序,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

综上,海宴县法院判决两人无罪,并判决将被扣的车辆返还切某。

在实践中,如果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偷回”自己被扣押的财物,算不算盗窃?这个问题存在两个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当所有权归行为人自己时,无论是否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都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侵犯的法益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合法的占有权,即便是取回属于自己的财物,只要未经合法程序及手段,也可能构成盗窃罪。

那对于这两种观点的不同解释,那么则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当然然,我们讨论的前提是所有权没有发生变更,如果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自然另当别论。比如,涉案车辆被拍卖或者是车辆被认定为行政机关财产。

此外,毫无疑问的是,即使是认为盗窃罪侵犯的法益不包括占有,那么偷偷取回被扣的车辆也是违法行为,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但是属于行政违法,会受到行政处罚。

当车辆被行政机关合法扣押,大家一定不要自作聪明,觉得偷自己的车不算偷。偷自己被扣的车是否会受到刑事处罚有争议,但是行政处罚毫无疑问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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