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是销售公司,劳动节期间是销售旺季,我们的办公室人员采用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销售人员则采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我们公司已经获得了相关审批)。如果在劳动节期间我们安排办公室人员和销售人员都正常上班,员工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我们是否应该支付?
第一,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公室人员,如果工作日与周休息日重合,那么这属于正常工作;但如果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重合,则需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25年劳动节放假5天,如果公司安排了办公室人员在此期间正常上班,那么在5月1日及5月2日属于法定节假日,需要支付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而5月3日至5月5日这三天为工作日,如果在工时计算周期内没有超时工作,则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有超时,则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费。
第二,对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人员,在劳动节期间(5月1日至5日)加班,按照相关规定,是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但是,公司仍然需要保证销售人员的基本休息权利,即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且每周应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三,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根据2024年11月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其中春节、劳动节各增加1天。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无论是采用标准工时还是特殊工时制度,都应该保障员工的基本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员工劳动,并确保员工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在应依法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足额、及时支付加班费。否则,不仅可能需要补发加班费,还可能面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