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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审查
老太太抹口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审查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证据要件

1.主体方面的证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殊主体,要求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或者单位。因此,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1)关于自然属性的证据。对于自然人犯罪,一是关于自然人身份的证据,包括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军人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职业、住所地等。二是关于前科劣迹证据,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三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证据,如果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精神性疾病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要注意审查有关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

关于单位主体,主要是单位性质和资质的相关证据。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应法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资料;单位的内部规章、相关人事任命文件、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主要是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

(2)关于证明行为人执行义务的证据。主要包括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关于追加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裁定、通知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书,相关合同文本、担保证明、财产权属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2.主观方面的证据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

一是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实犯罪嫌疑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的明知;证实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执行能力的明知;证实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带来后果的明知;证实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积极追求。

二是注意审查视听资料和通讯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之间进行预谋、联络等内容。

3.客观方面的证据

(1)证明法院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证据。主要包括所涉执行案件的判决、裁定、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2)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的证据。主要包括银行查询明细、房屋产权证书、职业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证明其财产和收入情况的证据;日常支出情况、家庭抚养赡养情况等方面的证据;行为人其他债权债务情况方面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法院冻结、扣押及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

(3)证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这方面主要围绕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况,重点审查相关证据。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重点证据的审查判断

从司法实践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争议焦点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执行能力”。因此,这是本罪适用中尤为关键的审查重点。对于履行特定义务而言,判断起来相对简单。但是对于给付财产型的执行义务,行为人财产能力的判断就比较复杂。由于执行过程中行为人的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需要进行全面审查。有人总结出了以下重点审查判断点,值得借鉴:第一,从被执行人具备的可支配财产来看,具体包括现实财产和预期财产,财产拥有的时间节点也是按照生效说,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拥有的财产,比如银行存款、房屋等,后者指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正在取得或者即将取得的财产,并且此处的期限范围也是根据判决、裁定生效时间进行综合评判,具有相对稳定的预期的财产也应当纳入义务人财产的范畴;第二,看执行义务人拥有的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拥有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主要是企业的各项知识产权,可以通过拍卖方式转化为现实财产,在义务人现实财产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资产评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看义务人的债权状况,义务人虽然没有可供执行的现实财产,而其拥有的到期债权可以通过代为履行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也可以认定为义务人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第四,看义务人的信誉能力,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执行义务人来说,良好的社会信誉还可以争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与权利人达成和解;第五,还可以看义务人日常的消费情况,推测其消费能力以及真实的财产状况,比如出国旅行、入住高档消费酒店、经常购买昂贵物品等,避免因义务人隐藏、转移财产带来执行的被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其他妨害司法罪主要不同在于,在司法实践中,既要区分其与相关罪名的区别,也要注意其诉讼程序的适用。

(一)入罪情节的把握

虽然“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痼疾,需要下大力气解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要注意,刑罚手段毕竟是最后的手段,且对行为人及其直系亲属影响深远。因此,在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要保持与刑法谦抑性的统一。一方面,根据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适用仍受总则第37条的制约,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此,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如对民事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前期不配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付了执行款的情形,一方面,需客观分析“前期不配合”的主观心态是拒不执行,还是出于其他原因;客观上有无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拒执行为后,法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执行判决、裁定,是否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尤其是要考察拒执行为是否给执行申请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执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保障和实现,拒执行为未对其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两者客体不同。两个罪名虽然都是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但是妨害公务罪是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是妨害司法类犯罪,两个罪名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存在一定差异。二是两者的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三是两者行为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所针对的是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能够实现阻碍公务执行的车辆等财物,针对范畴广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对象比较明确,要么是承载自身执行义务的自己的财物,要么是法院执行人员或者财物。四是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要求积极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可以是暴力或非暴力的,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法院裁判,既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的,按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应当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妨碍的是法院执行裁判之外的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则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暴力行为致执行人员重伤或者死亡,则按照罪责相适应原则,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择一重罪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都属于妨害司法罪,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妨害,但是,两罪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两者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了法院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权威性,系发生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后,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针对的是法院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保全行为,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法院生效裁判后。二是两罪的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执行义务的人或单位。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也包括其他一般主体。三是客观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犯罪采取的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固定的,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方式多样,只要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可。

由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执行阶段也有可能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方式阻碍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其行为有可能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在此情况下,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为了处罚恶意欠薪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为刑法第276条之一。该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者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均表现在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但是两者也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虽然两个罪名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但客体内容差别较明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其首先侵犯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还侵犯了国家劳动制度。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在妨害司法罪中,侵犯的是法院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的权威性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且要求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可以用积极的作为方式,也可以用消极的不作为方式。

对于以法院生效裁判方式确定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拒不支付,行为人的行为则同时触犯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就会出现竞合。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究竟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则有不同观点。根据刑法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額软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与“情节严重”一般视为同一层次的犯罪情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无论是按照法条竞合处理还是按照想象竞合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罚都重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影响罪名适用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五)关于本罪追诉程序的适用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通过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两条路径予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该罪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申请执行人需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该罪并非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不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仅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该精神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可印证。该通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之所以如此设置追诉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体现控审分离、审判中立的现代刑事诉讼基本理念、规律和要求,避免出现法院自立、自控、自审,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答复》(2000年12月14日法研〔2000〕117号)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8月30日法发〔2007〕2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12日法释〔2015〕16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年8月4日法发〔2017〕22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17年8月7日法发〔2007〕23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年6月5日法〔2018〕147号)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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