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绍军
发生在北宋熙宁元年——也就是宋神宗当皇帝的第一年(1068年)的登州阿云案,原本是一个不大的案件,但搅动朝野,致使皇帝宋神宗和司马光、王安石、文彦博、许遵等重要人物以及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中书省、枢密院、翰林院等诸多中央机构衙门都参与其中,在一年多内“廷论纷然”“反覆论难,久之不决”,成为北宋时期的第一大案,同时也成为古代法理学的典型案例。那么,到底这是一桩怎样的案件呢?司马光在这个案件审判过程中有着怎样的表现呢?
一、登州阿云案案由
“登州阿云案”中所说的登州就是现在的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当时,这个地方有一个十三岁的小姑娘叫阿云,她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长大,十三岁时又不幸遭遇母丧。这使得阿云无依无靠,茕茕孑立,家徒四壁,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孤儿。阿云有一个叔父,按道理,少年阿云应该由叔父抚养长大,但是她的叔父不愿承担抚养任务,于是就做主把她嫁给一个姓韦的光棍汉为妻。这时的阿云还在服丧期间,同时那个姓韦的光棍汉相貌丑陋,阿云嫌其貌丑,不愿成婚,于是便持刀在夜间走进韦氏家中,乘韦氏熟睡之机想要杀死韦氏。结果韦氏虽然多处受伤但姓名无忧,只被砍掉了一个手指头。《宋史》的记载是:“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此时阿云非常恐惧,落荒逃走。
案件发生后,县中捕快很快就抓捕了阿云,在行刑拷问之前,阿云便自首认罪,对自己所作所为供认不讳。《宋史》原文记载说:“吏求盗弗得,疑云所为,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依据上述案情可以看出,登州阿云案其实是一个杀人未遂的刑事案件,同时犯罪者有着主动自首的表现。
二、登州阿云案审判与复核过程
阿云被捕认罪后,知县依据大宋旧律,判处阿云死刑。知县对阿云犯罪行为的认定是“谋杀亲夫”,大宋律法规定谋杀亲夫属于十恶不赦之罪,是要判死刑的。阿云被判死刑后,便进入逐级上报和复核的程序,最终由审刑院和大理寺核准批复执行。
登州阿云案发生时,许遵正处在登州知州的任上。《宋史》载,许遵是一个“累典刑狱,强敏明恕”,精通律法,性格还宽厚的人物。当阿云案报到州府时,许遵对判决阿云死刑的报请提出了异议。他认为阿云不能算作谋杀亲夫,因为这时候阿云正在为母守丧,按律法规定是不能结婚的,又是被叔父逼婚,因此婚约并不合法,所以许遵的意见是“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另外,阿云持刀杀人并未致死,只能算作“伤人”,罪不至死,不应该以死刑论处。实际上,许遵的意见是实事求是的、既合法理,又合人情。
于是,登州阿云案的卷宗附加许遵的意见后上报京师,呈送审刑院与大理寺批复。结果,审刑院与大理寺给出的批复意见是:“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也就是说,阿云不仅谋杀亲夫,而且是在服丧期间违律成就婚姻,应该罪加一等。审刑院与大理寺的批复文书下达后,许遵愤然再次上书,对全国最高司法、执法机关对登州阿云案批复提出了反对意见。许遵提出的看法是:“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以按问欲举,乞减死。”意思是说,阿云姑娘刚被审问就坦白认罪,应该算作是自首,我求各位大人高抬贵手,放她一条生路。
许遵的辩驳意见是有根据的,其根据就是宋神宗继位之初所颁布的一条敕令,曰“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意思是说,犯人在用刑前就坦白的,减罪二等。
在许遵的一再坚持下,朝廷只好将这个案件移交到刑部审核,结果刑部的审核是“维持原判”。这样一来,阿云判为死刑便成了板上钉钉的事了。

宋神宗画像
三、司马光出场,阿云案演变成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
正当许遵一筹莫展、阿云被处死刑的结局不可逆转时,不料想事情却出现了转机。在此关键时刻,登州知州许遵土人被提拔到京师为大理寺卿,于是便有了对阿云案更大的话语权。
许遵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下令对阿云案进行复核,其理由是认为“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许遵的意思是说:刑部的判决不公道,阿云符合皇帝敕令免除死罪的条款,现在若背弃皇帝敕令不用,一切都按照旧的律例杀人,这就会杜绝罪犯主动自首的路径。最后,许遵将阿云的死刑改为有期徒刑。可是御史台又对许遵发难了,他们出面向朝廷弹劾许遵的行为是“枉法”。这样一来,御史台和大理寺又闹了起来,双方相持不下,难解难分,弄得神宗皇帝也非常头疼,只好“请下两制议”,即是把案子发给了翰林学士们讨论。所谓“两制”,就是内制翰林学士承旨和外制翰林学士知制诰。“两制议”是宋代的一项独特的审议机制,朝廷遇到疑难案件或争议大的政治问题,就召集内制的翰林学士与外制的知制诰一起讨论决定。翰林学士里有两位非常有名的代表性人物,一个是司马光,一个是王安石。于是,司马光便在阿云案中闪亮登场了。

司马光和王安石当时都是名动朝野、深受朝廷器重的人物,可是他们两个的政治路线则完全相左。当时,北宋立国已经百有余年,在经历一段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之后,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已经尖锐地表现出来,冗官、冗兵、冗费使王朝背负着巨大的政治包袱和经济负担,北方强敌环伺,国家积贫积弱,表面上歌舞升平,实际上已经危机重重。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变法图强政治主张,先是出现了宋仁宗庆历年间由范仲淹主导的“庆历新政”,后是出现了宋神宗熙宁年间由王安石领导的“熙宁变法”,但是,这两次政治变革均因保守派的强力抵制而归于失败。在“熙宁变法”之初,宋神宗为了鼎新政治,下达了一道敕令,对原有法典条文进行了一些变更。按照皇帝敕令要求,阿云应判有期徒刑而不是死刑。但是,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不同意皇帝用敕令来变更原有大宋律典,主张墨守成法,坚决反对变革祖宗法度;而王安石等改新派则主张因时制宜,鼎新政治,支持皇帝敕令,坚决实行变法。登州阿云案发生后,阿云是否判决死刑,则正好成为是墨守成规还是变法改新的一个标志,所以,原本一个普通的案件,便演变成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成为一个满朝瞩目的政治案件。
案件下达两制审议后司马光和王安石表达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司马光认为皇帝也不能用敕令来抵牾律典,坚决站在刑部的立场上,主张判决阿云死刑;王安石则极力支持许遵,主张以据皇帝敕令进行判决,坚决反对判阿云为死刑。司马光的依据来自《宋刑统》的条例: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所以阿云不能自首,自首也无效。王安石的依据来自熙宁元年七月宋神宗签发的一道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当然许遵的断案也是依据此条。双方争论不休,持久不决。

王安石画像
司马光与王安石为此案争论得不可开交,宋神宗只得把二人的意见又提交给其他翰林学士讨论,结果王安石的意见被接受。但是保守派一方却不依不饶,集体上书要求再议。宋神宗没有办法,只好让王安石与法官集体讨论,王安石与众人争论很久,又“与唐介等数人争议于帝前”。唐介此时已经是参知政事,由于他的介入,参与争论的人越来越多,后来吕诲又上书“请中书、枢密院合议”,事情越闹越大。中书省陈升之、韩绛支持王安石,但枢密院文彦博、吕公弼则支持司马光。两派互不相让,为此案就争论了一年多的时间。

许遵画像
四、登州阿云案的最后结局
旷日持久的争论把神宗皇帝弄得不胜其烦,但他的态度是支持王安石的,于是朝纲独断,下旨轻判阿云。结果双方都不满意,司马光觉得皇帝敕令抵牾法律,王安石也觉得此案本可以用法律来解决,不应通过一道敕令来简单解决问题。但是,这时候王安石的变法已经开始,支持处死阿云的司马光等人因为反对变法而被一个个赶出朝廷,皇帝让司马光带着一帮人到洛阳专门编修《资治通鉴》去了,所以阿云案最后按照王安石、许遵的意见判处有期徒刑,旷日持久的登州阿云案之争暂时平息。后来,阿云遇到朝廷大赦天下的机会获得了自由,并且回家结婚生子。
各位看官,其实这并不是阿云案的最后结局。十六年后,在保守派的强力反对下,王安石变法最终归于失败。接着,王安石与宋神宗相继去世,司马光回朝担任宰相。在高太后的支持下,司马光将王安石变法各项条款全部废除,一点不留,连同当年的登州阿云案也被扯了出来重新翻案!有野史记载,司马光不仅否定了神宗皇帝、王安石和许遵对阿云案的判决,而且还再次将阿云判为死刑杀之。根据司马光等保守势力上台后全部废除新法的表现,这种记载当属可信。这,才是登州阿云案的最后结局!
在整个登州阿云案审理的过程中,参与审理的司马光和王安石一帮人与阿云既非亲非故,也无冤无仇,可是相关人等为什么会有如此关切的表现呢?尤其是司马光等人,为什么非要置阿云这样一个不幸的、只有十几岁的女孩于死地呢?是政治!在特殊时期和特殊背景下,阿云案正好成了新旧两党进行政治斗争的焦点,而少年阿云也就成了保守派与革新派斗争的牺牲品。时过千年,每每想到登州阿云案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不禁总让人到抽一口凉气!我知道,鄙人没有资格去随意贬损司马光这样的先哲,这样的圣人,但是一想到他在阿云案中的表现,那个充满少年智慧的、砸破大缸救伙伴的、光鲜亮丽的神童形象立刻灰暗了一些,那个忠直刚正、温良谦恭、待人以诚、编著历史巨著《资治通鉴》的大历史学家、政治家、文学家的高大形象也稍许低矮了一些,这大概应归咎于政治眼光的局限和历史的局限吧!从对阿云案的判决和上台后全面否定王安石变法的表现来看,司马光虽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学家、教育家、儒家,但他算不上一个成熟的、有远大政治目光的政治家。

战国时代,历史给了不少诸侯国振兴和强大的机会,比如楚国、魏国、赵国、韩国齐国等国,都曾实施过政治、军事或经济方面的变革,但由于守旧势力的阻挠和国君意志不坚,致使变革中途流产,只有秦国能够将变法贯彻到底,使国力一步步强大,最终统一了天下。同样,历史也给了北宋王朝强大与振兴的机会,如范仲淹的“庆历新政”和王安石的“熙宁变法”,但是因为守旧势力的百般阻挠和皇帝的意志不坚而归于失败,最终积贫积弱,导致了北宋的灭亡。往事已往矣,但今人不可不深思其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