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但现实中经常发生因借名买房而诉讼的情形。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代持人名下,由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使用他人名义买房发生争议时,房屋所有权原则归出资人所有,利用他人身份替自己买房,财产权和房权均属于实际出资人。对于因借名买房发生诉讼的,需综合判断之后,才能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则上借名买房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但出借姓名的人只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没有实质上的房屋所有权。借名人享有实际产权,但不动产登记证上显示的是出借人的姓名,出借人这种持有房产,称为“代持关系”。
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人系实际所有权人,出借姓名人属于代持人。如果借名人要求对购买的房产登记,代持人有义务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但借名人与代持人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目的发生的恶意串通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借名买房与代持人或第三人因房产权利发生争议后,借名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借名人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借名买房最为明确的规定。
借名买房一旦发生争议或法院对借名所买的房屋强制执行时,就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效力、物权归属等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物权的确认以登记为原则,因此,借名买房合同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可认定为有效,才可以认定实际物权归属借名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借名买房合同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可被视为有效合同。
如果借名买房合同存在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借名买房的房屋的所有权通常登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身上。如果实际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房屋的实际归属与登记不符,如借名买房合同、出资证明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于实际购买人。
如果借名买房合同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且存在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实际归属与登记不符,法院可以支持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我国法律除《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之外,没有对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专门司法解释。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为了规避“限购令”等违反法律法规为目的的借名买房,即使签署借名合同也无效。

基于以上法律理解,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借名买房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借名买房关系不能阻却法院对不动产登记人的强制执行。
2、借名买房关系的确认,需要结合房屋出资事实、房屋占有使用事实、不动产权证持有等证据,综合判断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由不动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享有产权承担义务。
3、案外人借名买房不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国家限购政策,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并有证据证明是案外人出资的,应当以实际权利的所有情况确认房屋权利的归属。
4、名义买房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对借名买房的合同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有效。
5、有房屋限购政策的地区,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而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6、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如果为规避银行信贷政策而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法院应认定有效。
7、实际购房人没有直接证据,但其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真实购房人的,应当确认其为涉诉房产的实际产权人。
8、出借姓名为他人代持购买房屋后,私自将买受的房屋出售,导致实际房屋产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构成违约,应按违约处理。
9、借名买房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借名买房合同项下的房屋,法院应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结合房屋出资、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材料情况,综合判断借名买房的真实性。
10、判断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是否存在,除了审查争议双方是否有协议约定,还应当结合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款支付、房贷偿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以确认实际权利人。
11、借名买房案件中的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2、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原则上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据,可以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由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对执行法院的是否准许执行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解决。也就是说,借名买房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阻却房屋的被强制执行。
13、借名人只有借名买房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依据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所有人。借名买房人主张其与被借名人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由借名人对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不能确认其系实际权利人。
14、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有效,借名人要求被借名人按合同约定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法院应予支持。
15、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出资人不能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借名购房协议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仅有债权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
以上是笔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借名买房的法律实务的理解,如遇到具体的案件,需要查询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